校園安全是學校、家長和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未健全,自我保護意識不夠,同學之間互相玩耍、相互游戲等行為,有可能會造成人身損害。那么,當未成年學生在校園受到人身損害,責任該如何承擔?學校必然擔責嗎?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湖北天門法院審結的這起因學生課間休息時受傷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初中生小王和小李是同班同學。2023年的一天,二人課間休息在操場玩耍時,小王抱住小李的脖子,小李將小王甩開時,致小王摔倒在地受傷。學校老師發現后隨即電話聯系小王家長送醫救治,小王在醫院住院治療16天,花費22414.48元。事發后,小李家長通過學校向小王支付醫療費3000元。經鑒定小王左上肢損傷致尺橈骨骨折,其損傷所需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90日,小王為此花去鑒定費600元。學校通過銀行向小王家長轉款學平險報銷費用共計5439元。
因賠償金額協商未果,小王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請求學校、小李及其父母賠償小王的各項損失。
爭議焦點如下:
小王父母:“小李言語攻擊我家孩子在先,我兒子用手抓住他的上衣風帽,他扭身用力一摔,將我兒子推倒在地受傷,且我兒子是在學校受傷的,學校、小李及其父母都應該承擔責任!”
小李父母:“我們已支付3000元醫療費,小王家無權再向我們主張權利,小王在先實施攻擊行為導致其受傷結果的發生,自身應承擔全部責任。”
校方:“學校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校園監控設施運行正常,學生玩耍受傷在課間休息時間,事發時老師通過監控及時發現并處置,并通知家長將受傷學生送醫,事發后又積極協助就醫、協調賠償,小王和小李屬于學生個體間突發行為,學校無法預見并完全避免,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1.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學校作為教育,管理者,制定了較為健全的學校安全管理制度,配備了較為完善的校園安全設施,多次組織校園安全教育活動,并配有專門值班人員通過校園監控及時預防和處置校園安全事故,在小王、小李發生肢體沖突時,學校值班老師發現異常情況后立即趕到現場處理,并聯系家長將受傷學生送醫治療,本案損害系學生在自由活動期間瞬間發生且無法預見的行為所致,其突發性、偶發性超出學校常態防護措施的合理預見邊界,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學校對小王的受傷不應承擔責任。
2.小王、小李該承擔什么責任?
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因侵權導致公民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小王與小李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作為初中生,應具備一定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識別,辨別和認知能力。在學校課間休息期間,均應遵守學校安全,文明的活動規則要求,小王在操場對小李有肢體行為,其行為對矛盾的發生有一定誘因,致使自己在小李扭身甩開過程中摔倒受傷,其對自身受傷具有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小李作為小王同學,在操場課間休息活動時,對小王的肢體行為未能合理妥善處理,而是扭身用力一甩,將小王摔倒在地,對小王的受傷,小李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鑒于小李已經年滿8周歲,是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依法核算,小王各項損失含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鑒定費、交通費共計35089.05元,結合事故的成因,各方的過錯程度,行為及損害后果等因素,綜合認定小王承擔40%的責任,小李承擔60%的責任,學校不承擔責任。扣減小李父母已賠付的3000元,遂判決小李父母還應支付小王賠償款18000余元。
宣判后,小李父母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后漢江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重要提醒
淘氣頑皮雖屬孩子天性,但不可逾越道德底線與法治紅線,家長也不可以“他還是個孩子”為由推卸責任。教書育人雖屬學校職責,但學校并非“無限責任主體”。本案通過厘清學校的責任邊界明確認定學校已盡到必要教育管理職責和救助義務,判決結果摒棄“學生出事學校必擔責”的認知偏見,既有利于保障學校及其教職人員安心開展正常教學活動,又有利于督促家長認真履行好家庭教育主體責任,筑牢家校共護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長的安全防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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