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安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承載著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使命。近年來,市二中法院持續加強交通事故案件專業化審理,不斷優化審判機制,統一裁判尺度,為構建安全、有序、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和法治宣傳教育作用,現集中發布一批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案例一:網約車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損害,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依法承擔責任
——陳某某訴某科技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科技公司系某網約車平臺的經營者。唐某某系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乘客陳某某通過某網約車平臺預約下單乘坐唐某某駕駛的網約車。駕駛過程中,因唐某某操作不當,車輛撞向路邊護欄,造成陳某某右手粉碎性骨折。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唐某某在駕駛過程中操作不規范,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6萬余元。
裁判結果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本案中,陳某某通過某科技公司的網約車平臺發出出行信息,該平臺通過短信提示乘坐車牌號碼和聯系電話接受要約,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形成了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八百一十九條、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某科技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在沒有證據證明陳某某的受傷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情況下,陳某某的損失應由某科技公司承擔。結合誤工費等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最終判決:某科技公司賠償陳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3萬余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網約車行業的快速興起,網約車已成為社會公眾日常出行的重要選擇。網約車平臺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保障乘客的乘車安全。本案判決認定乘客和網約車平臺公司成立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依法判令網約車平臺公司對車輛運營過程中發生的乘客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既合理認定事故責任,妥善處理事故糾紛,也督促網約車平臺加強安全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為乘客提供更便捷、可靠的出行體驗,守護網約車安全運營底線。
案例二:交通事故中被侵權人存在多個被扶養人時賠償總額的認定
——某財產保險公司與陳某、黃某紅、某貨運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陳某將車輛掛靠在某貨運公司經營。2023年6月,陳某駕駛重型貨車行駛時與黃某紅駕駛的車輛碰撞,致黃某紅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陳某負全部責任,黃某紅無責任。事故發生后,黃某紅在醫院共花費醫療費35541.62元。經鑒定,黃某紅傷情屬于十級傷殘,護理時限117日。黃某紅有被扶養人黃某國(1958年1月21日出生)、陳某珍(1958年5月19日出生),黃某國、陳某珍只有黃某紅1名扶養義務人,每月各領取養老金145.58元。
裁判結果
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本案中,陳某駕駛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黃某紅受傷。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因陳某將案涉車輛掛靠在某貨運公司,某貨運公司對黃某紅的損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黃某紅有兩個被扶養人,根據被扶養人年齡、撫養義務人數以及被扶養人領取養老金情況,被扶養人生活費認定為86481.12元。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黃某紅各項損失共計233219.14元,并由陳某和某貨運公司連帶支付黃某紅2306.3元。
典型意義
本案準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規定,明確了在交通事故致人傷殘且被侵權人負有多個被扶養人扶養義務的情形下,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規則。法院首先根據被侵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結合傷殘等級),分別核算每位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具體考慮被扶養人的年齡、法定扶養義務人數以及其已實際領取的養老金等收入情況,合理扣減其自身生活來源后確定應賠償金額;在此基礎上,將各被扶養人年度應得生活費相加,并限定賠償總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受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如此既保障了被侵權人及其被扶養人的基本生活權益,又防止賠償義務人承擔不合理過重負擔,體現了損失填補與公平原則的有機統一。
案例三:機動車商業險存在補充保險的,應按照約定順序承擔賠償責任
————譚某某訴某甲保險公司、某乙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彭某某駕駛機動車失控駛入對向車道,與秦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系機動車)發生碰撞,致秦某某及乘車人譚某某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彭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彭某某駕駛的機動車掛靠在某公司運營,先后在某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50萬元商業三者險、某乙保險公司投保150萬元商業三者險(合同約定其為超出統一采購保險的補充保險)。譚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甲、某乙保險公司等承擔賠償責任,某甲保險公司辯稱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應由某甲保險公司與某乙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限額的比例進行賠付。
裁判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本案中,掛靠公司與某乙公司訂立的商業三者險合同明確約定為“增保、補充”的屬性,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加重先合同保險人的責任,應認定為合法有效。故應由某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50萬元)的某甲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仍有不足的,再由作為補充保險的某乙保險公司在其商業三者險(150萬元)限額內予以賠付。某甲保險公司關于應與某乙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限額比例賠付的抗辯不能成立。最終判決:某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譚某某4萬余元,并依據商業三者險賠償譚某某1千余元。
典型意義
機動車商業保險的核心價值,在于填補交強險在保障范圍與額度上的短板,為車主、車輛及第三方的人身財產安全構筑更完備的風險防護網。隨著我國道路交通事業穩步推進,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的風險防范意識日益增強,作為交強險重要補充的商業三者險,在維護受害者合法權益、穩定風險預期等方面發揮著愈發關鍵的作用。
本案判決清晰界定:商業保險的賠償順序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訴爭商業三者險合同明確約定為“增保、補償”的保險屬性,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契合投保人分散風險的合理訴求,故應認定其合法有效。本案判決通過厘清多份商業保險的賠償規則,明確各保險人的責任順序,既能充分釋放商業三者險的風險保障效能,確保受害人即使獲得足額救濟;也能引導投保人科學配置保險資源、強化保險人的契約履行意識;對助力構建道路交通領域更穩定、高效、可預期的風險分擔與糾紛化解機制,推動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建設具有重要價值。
案例四:侵權人因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賠償權利人仍有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張某、熊某某訴丁某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丁某某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注意觀察,將橫過道路的張某某撞倒,致張某某死亡(歿年4歲)。公安交管部門認定,丁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某無責。丁某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張某、熊某某系張某某的父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丁某某、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某保險公司辯稱丁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不應賠付精神撫慰金。
裁判結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各項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丁某某駕駛車輛時因未注意觀察、確保安全行駛,造成張某某死亡,給張某、熊某某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綜合上述法律規定,丁某某雖被追究刑事責任,張某、熊某某作為賠償權利人仍可主張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110萬余元。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三款系準用性規則,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并構成犯罪的情形下,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實踐中,部分侵權方或保險公司常以“涉刑免賠精神損失”抗辯,本案判決明確了交通事故致人傷亡時,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法定賠償范圍,厘清了精神損害賠償條款與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規則銜接,有效保障了受害方的精神損害救濟權,傳遞了公平正義的司法價值導向。
案例五:超齡人員因交通事故產生誤工費損失的,應予支持
——李某山訴易某學、某汽車運輸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21日,易某學駕駛普通客車在道路上行駛,因未注意觀察路面安全情況,倒車時將行人李某山(時61周歲)撞倒,造成李某山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易某學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李某山無責任。易某學駕駛的車輛登記、掛靠在某汽車運輸公司名下,案涉車輛由易某學實際運營并向某汽車運輸公司繳納管理費。事故發生后,因各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李某山遂將易某學、某汽車運輸公司等訴至法院,請求共同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79萬余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被侵權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有證據證明因交通事故產生誤工損失并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雖事故發生時李某山已年滿60周歲,但其已舉證證明其通過某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與某村民小組簽訂了農村土地流轉合同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事故發生在合同期內,足以證明其因交通事故產生了誤工損失,審理法院遂參照農、林、牧、漁行業標準43149元/年計算,判決易某學、某汽車運輸公司賠付李某山包含誤工費48232.31元在內的費用共計1092097.31元。
典型意義
隨著我國逐步進入老齡化社會,越來越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通過返聘、務農、雇工等方式繼續參與生產經營活動,為社會發展作出貢獻,其合法權益應當重視。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因交通事故導致的誤工損失的典型案例。法律并未對誤工費賠償年齡作出限制性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并不因超過退休年齡而當然喪失勞動能力,反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仍享有勞動的權利,其因交通事故導致收入減少的,人民法院對其誤工費賠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以司法判決回應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勞動權益保護需求,助推“銀發經濟”健康發展。
案例六被侵權人因交通事故致殘,又因該交通事故以外的原因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訴訟期間死亡,賠償義務人仍應按照法定標準賠付殘疾賠償金
——黃某某等訴譚某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譚某某駕駛小型客車與行人盧某某發生碰撞,造成盧某某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譚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盧某某無責。經鑒定,盧某某構成十級傷殘。譚某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盧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譚某某、某保險公司賠償殘疾賠償金等損失。訴訟過程中,盧某某因病死亡,其繼承人依法參加訴訟。
裁判結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國法律對殘疾賠償金的計算,采取定型化賠償,原則上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傷殘情況,根據預設生存年限等標準定型化計算賠償數額。本案中,盧某某定殘時,損害后果已經產生,殘疾賠償金在傷殘等級評定時就被具體化和固定化,不能因盧某某在定殘后因其他原因死亡而減輕或免除侵權人對殘疾賠償金的賠償責任。該司法解釋并未規定受害人實際生存年限少于定型化賠償年限的應按實際生存年限進行賠償,故在非法定情形下不能擅自調整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式,最終判決:譚某某、某保險公司賠償黃某某等殘疾賠償金在內的損失共計10萬余元。
典型意義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關乎法律規則的統一適用,也直接影響人民群眾在司法案件中的公平感。本案判決明確,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應嚴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確立的定型化賠償標準,自受害人傷殘等級評定之日起確定,不因受害人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訴訟期間因該交通事故以外的原因死亡,而減免賠償責任人的賠償責任。本判決強化了法律對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權益的穩定保護不因具體生存年限差異而有所區別,對于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來源:重慶二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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