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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利用工作之便鉆空子,聯合他人“演雙簧”,最終等來的不是財路,而是牢獄之路。今天我們關注一起快遞員利用系統漏洞,虛構快遞丟失騙取賠償款的詐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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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波原本是一家快遞公司的快遞員,工作中一次偶然的機會,小波發現了快遞系統的漏洞。
惠陽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 朱延科:2024年5月,本案的被告人小波就是單獨作案的。他首先指使朋友在網店下單,購買相應的商品并申請退貨,指定自己攬件。在攬件后,他通過亂郵寄,故意制造貨物丟失這個假象,再讓朋友對商家及快遞公司投訴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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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公司核實后,便按照淘寶訂單的價格對投訴人進行了賠付,而這些扮演著“投訴人”的朋友們,在收到賠償款后,將其中的75%轉給小波,剩余25%則作為自己的勞務費。而此前被亂郵寄的快遞包裹,被拒收后又重新返回到了小波手中。此時,小波則安排朋友們按照正常路徑申請退貨退款,以此拿回購買物品的錢款。這個過程中,小波累計騙得快遞公司1.56萬元。
惠陽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 朱延科:在第二個階段,小波就發展成一個犯罪團伙,手段也進行了升級。首先是小波操控淘寶賬戶,在虛高價格店鋪下單,并虛假發貨。阿美等人應聘到不同的快遞站點做攬件員,當訂單被分配給阿美他們之后,他們假裝驗貨生成虛假的快遞單號,但是沒有發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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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小波的團伙分布在賣家、買家、快遞員等各個環節。由于在這種情況下,貨品的物流信息會顯示為停滯,因此,小波便指使專門的“投訴手”發起投訴索賠,最終獲得快遞公司的賠償。快遞公司在發現多宗類似投訴案后,終于發現了其中的貓膩,于是便報了警。隨后,小波團伙全部落網。
惠陽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 朱延科:案件經過本院審判,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快遞丟失的事實,誘使快遞公司支付了相應的賠償金。被告人的行為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且達到犯罪數額巨大的標準。
經查明,小波團伙的詐騙金額達到了10萬余元。案發后,小波等人也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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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陽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 朱延科:被告人小波是犯意的發起者、犯罪方法的策劃者以及團伙的組織者和指揮者,并且實際分得大部分贓款。法院最終審判認定,他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是起主要作用的,依法認定為主犯,應對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負責。
而案件中的其他被告人,受到小波指使,分別擔任不同環節的工作人員,在這起案件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最終,惠陽區人民法院認定6名被告人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到3年不等,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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