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湯磊 孫玥
廣東省惠州市龍門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貨車司機王某波駕駛貨車撞落限高架,致使一名電動車駕駛人死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其子王先生近日向大象新聞·大象幫反映,他認為事發路段鎮政府違規設置了不合標準的限高架,且該限高架此前多次發生碰撞卻未及時處理,這才是導致悲劇的主要原因,鎮政府應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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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回顧:駕駛貨車碰撞限高架,電動車駕駛人被砸身亡
據王先生陳述及法院判決書等材料,2025年3月,王某波駕駛一輛重型半掛車,行駛至龍門縣永漢鎮永麻公路進河堤路東186米路段時,與道路限高架發生碰撞,限高架掉落砸中正騎電動車經過的李女士(化姓)。李女士隨后被送醫搶救,但最終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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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龍門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后)。認定書指出,司機王某波存在兩項過錯:一是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二是未充分注意路面情況。因此,王某波在事故中負有主要過錯。同時,認定書指出,龍門縣永漢鎮人民政府作為事發路段限高架的建設管理方,存在“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要求建設配套設施(限高架),且未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的問題,在事故中負有次要責任。
基于這一責任認定,龍門縣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作出一審判決,王某波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家屬質疑:限高架涉嫌違規且不合標,鎮政府管理缺失是主因
對于這一判決結果,王先生及其父親王某波均表示不認可。王先生向記者提出了幾點質疑,“首先,被撞的限高架是鎮政府違規設置的,這個路口修建的限高架根本沒有向有關部門申請,也沒有獲得合法的審批手續。”王先生向記者提供了一份龍門縣交通運輸局出具的回復意見書。該意見書明確指出,事發路段屬于縣道X229線的一部分,日常維護由永漢鎮政府負責。永漢鎮政府在該路段設置限高架,“未向龍門縣交通運輸局申請和辦理相關手續,涉嫌違規設置”。
“其次,這個限高架高度也嚴重不符合國家標準。如果限高架按照國家標準修建應該有4.5米,而我父親當時是空車沒有拉貨,就算限高架沒有手續,也不會造成這起悲劇。”王先生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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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在交通運輸部查詢到《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顯示,三、四級公路的凈高應為4.5米。事發路段屬于X229縣道,為三、四級公路。然而,該案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以及交警部門的現場勘驗筆錄和照片均顯示,事故點的限高架實際高度為不低于3.2米,未達到4.5米的法定標準。
王先生告訴記者,除了違規設立不合標準的限高架,作為管理方——鎮政府也存在明顯的管理疏漏。
據他向永漢交警中隊了解,在其父親發生事故前,該限高架在2024年9月和2025年2月分別發生過兩次貨車與限高桿碰撞的事故。王先生認為,在已發生過類似險情甚至事故的情況下,永漢鎮政府仍未對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的限高架進行有效處理或調整,這是導致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違規設置的、不符合標準的限高架,加上明知有隱患卻不整改,所以我們認為責任劃分不合理。”王先生表示。
律師:政府在民事賠償和行政追責層面或擔責
對于該案中永漢鎮政府負有何種程度的法律責任,記者咨詢了北京浩天(鄭州)律師事務所劉宇芬律師,她認為:首先,限高架不是“想設就設”,必須依法依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鎮政府作為道路管理主體,如果要設置限高架等限制通行設施,必須履行法定程序。本案中,永漢鎮政府未申請、未審批,屬于“違規設置”。同時,限高架高度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其次,政府明知存在安全隱患卻不整改,構成“重大管理過失”。本案中該限高架此前已多次被撞壞,說明其位置或高度本身就有問題;政府作為管理者,在已知反復發生事故的情況下,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屬于放任危險狀態持續存在,交通事故認定書雖認定其負“次要責任”,但從行政管理和公共安全角度看,其過錯程度可能被嚴重降低。
最后,司機王某波確實存在車輛機件隱患、未注意觀察等問題,是構成交通肇事罪主因;但政府的違規設卡行為是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之一,如果沒有這個不合標、無審批的限高架,事故可能不會發生;因此,在民事賠償和行政追責層面,鎮政府應承擔與其過錯相匹配的責任,包括可能的國家賠償。
2026年1月6日,記者撥打永漢鎮政府電話,詢問關于限高架設置及管理相關問題,工作人員以“需向上級宣傳部門報備”為由不予回應。
目前,王某波因不服一審判決,已打算委托律師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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