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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王某于2008年3月入職某制造公司,擔任技術操作員。入職初期,王某直接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接受公司的直接管理,工資由公司發放,社會保險也由公司繳納。
2009年4月,公司以“優化人力資源配置””為由,要求王某與一家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承諾王某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薪資待遇均不變,只是合同主體發生了變化。考慮到就業壓力,王某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實際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管理人員等均未發生改變,王某繼續在原公司工作,接受原公司的日常管理與考核。
2023年初,因城市規劃調整,王某所在公司面臨整體拆遷,公司決定搬遷至遠郊工業園區。公司向正式員工提供了安置方案和經濟補償,但對于包括王某在內的勞務派遣員工,公司僅口頭通知他們勞務派遣合同將因公司拆遷而終止,要求他們返回勞務派遣公司,等待重新安排工作或領取少量遣散費。
王某在該公司實際工作已超過15年,認為公司以勞務派遣形式規避法律責任,損害了其作為長期員工的合法權益。面對公司拆遷導致的失業風險,王某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案件結果
王某雖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其在原公司連續工作超過15年,工作崗位具有長期性、穩定性,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務派遣“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特征。王某實際接受原公司的勞動管理,從事原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且提供的勞動是原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
仲裁裁決確認王某與原公司在2008年3月至2023年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要求原公司給予相應賠償、補償。
澤達分析
一、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于王某與原公司之間是否構成事實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勞動關系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王某的情況完全符合上述標準。盡管形式上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合同,但王某始終在原公司工作,受原公司管理,從事原公司主營業務,工資實質上也由原公司承擔。這種“逆向派遣”或“假派遣”并不能改變事實勞動關系的本質。
二、勞務派遣的適用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法律依據解析:
臨時性工作崗位: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王某在原公司工作長達15年,明顯不符合“臨時性”特征。
輔助性工作崗位: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王某作為技術操作員,從事的是公司主營業務,不屬于輔助性崗位。
替代性工作崗位: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王某的崗位是常設崗位,非替代性崗位。
因此,公司對王某使用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本身就可能違反了法律對勞務派遣適用范圍的規定。
三、拆遷情形下的員工權益保護
公司拆遷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在此情況下:
1. 工作安置優先原則:用人單位首先應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如調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等。只有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2. 經濟補償義務:用人單位依照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權利: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王某工作已超過10年,享有此項權利。
律師寄語
面對公司拆遷等重大變故,勞務派遣員工往往處于更加弱勢的地位。但法律并非沒有提供保護途徑,關鍵在于能否準確認定事實勞動關系。
給勞動者的建議:
增強證據意識,注意保存工資發放記錄、工作證、考勤記錄、工作安排溝通記錄等材料;了解勞務派遣的法定適用范圍,對于長期性、主營業務崗位的“派遣”保持警惕;遇到權益受損情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避免錯過仲裁時效;優先通過協商解決爭議,但也要做好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的準備。
給用人單位的提醒:
合法合規使用勞務派遣,避免將勞務派遣作為規避法律責任的工具;在公司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平等對待所有為企業提供勞動的員工,包括勞務派遣員工;重視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風險,避免因小失大,承擔更大的法律責任。
勞動關系的穩定是社會和諧的基礎。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應當在法律框架內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共同構建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的勞動關系。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剪兆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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