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一個植物新品種,就像為現代農業打造“芯片”,背后凝結著巨大時間和經濟成本,如何與時俱進依法保障品種權人權利,維護種子生產經營秩序?
1月9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在田間種植與基因檢測結果不一致的情況下,最終采納田間種植結論,依法認定被訴“華奇”甘藍新品種并未侵害“探春”甘藍新品種的種權,駁回原告100萬元的賠償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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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原告主張以基因指紋圖譜檢測,被告申請以田間觀察檢測進行司法鑒定
“探春”植物新品種由江蘇省農業科學院培育,并通過國家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適宜在江蘇、四川、云南等地作越冬春甘藍和秋甘藍栽培。2019年8月,江蘇省農業科學院作為“探春”品種權人與嘉某公司簽訂為期十年的合同,約定向該公司獨家實施許可“探春”甘藍新品種技術,同時授權嘉某公司有權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2022年11月,嘉某公司接到消費者舉報稱,有一家淘寶網店涉嫌未經許可擅自銷售侵權“探春”的甘藍種子。該公司迅速行動,通過公證從該網店購買了名為“華奇”的甘藍種子,并送往檢測公司進行檢測,結論判定二者為疑同品種。2023年2月,嘉某公司將上述網店經營者和向其銷售“華奇”甘藍種子的耕某公司一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
經當庭查看,被訴侵權的“華奇”甘藍種子,產品包裝顯示品種主要性狀為“牛心型甘藍新品種,中熟,口味脆嫩,甘甜,品質好,顏色翠綠,蠟粉少,球型靚麗,一般單球重1.5公斤左右,植株株高32cm左右,開展度60cm左右,冬性強,抗逆性好”。耕某公司主張,“華奇”“探春”在選育過程、性狀特征均存在明顯差異,并非相同品種,并提供報告記載“華奇”選育母本為甘藍品種“春豐007”,父本為“上海雞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同時申請司法鑒定,嘉某公司申請以基因指紋圖譜檢測方法對被訴侵權種子是否與“探春”植物新品種為同一品種進行司法鑒定,耕某公司則申請以田間觀察檢測方法進行司法鑒定。
02
田間觀察檢測與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結論不同的,以田間觀察檢測結論為準
法院依法同時啟動了兩個司法鑒定程序。2023年7月,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測試中心作出《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報告》,判定“華奇”與“探春”為疑同品種。2024年6月,該中心通過將兩種樣品相鄰種植,歷經一年生長周期,作出《植物品種田間種植對比鑒定報告》,結果顯示二者除“外葉:形狀”和“葉球:裂球性”有差異外,“外葉:長度”和“外葉:寬度”等多個數量形狀經統計分析,也存在顯著差異,因此足以判定“華奇”種子與“探春”樣品有明顯差異。
法院認為,江蘇省農業科學院系“探春”植物新品種權人,嘉某公司經授權取得該品種獨占實施權,涉案“探春”植物新品種權應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許可,不得生產、繁殖和銷售該品種繁殖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品種是指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并經過改良,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遺傳性狀相對穩定的植物群體。”可見,通常而言,不同品種之間通過特征、特性加以區分。被訴侵權物的特征、特性與授權品種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遺傳變異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認定被訴侵權物屬于生產、繁殖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因此,被訴侵權物是否屬于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應審查特征、特性是否相同,以及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否因非遺傳變異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對于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可以采取田間觀察檢測、基因指紋圖譜檢測等方法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田間觀察檢測與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的結論不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以田間觀察檢測結論為準。”根據上述規定,判斷被訴侵權種子與授權品種的特征、特性是否相同往往需要結合專門知識,采取田間觀察檢測法、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法等進行檢測、鑒定。當田間觀察檢測與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的結論不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以田間觀察檢測結論為準。
本案中,為了判斷被訴侵權種子與涉案授權品種是否相同,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啟動了兩次司法鑒定。采用分子標記檢測法的檢測結論顯示二者為疑同品種,采用田間觀察檢測法的檢測結論顯示被訴侵權種子與涉案“探春”品種至少存在2個明顯差異性狀,在兩份檢測報告檢測結論不同的情況下,應當以田間觀察檢測結論為準。因此,被訴侵權種子不侵犯嘉某公司“探春”的植物新品種權。
對于嘉某公司不認可田間觀察檢測結果,主張應以分子標記檢測結論認定存在侵權行為的異議,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均規定,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種子和植物體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同時將繁殖材料必須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作為植物新品種權的授權要件。品種權的審批機關對申請品種進行實質審查所依據的是田間DUS(即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因此,作為活體的繁殖材料,其特征特性應當依據田間種植進行DUS測試所確定的性狀特征為準。
而分子標記檢測技術作為在室內進行基因型身份鑒定的方法,經濟便捷,不受環境影響,測試周期短,有利于及時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同時能夠提高篩選近似品種提高特異性評價效率,實踐中多用來檢測品種的真實性、一致性。由于分子標記檢測所采取的核心引物(位點)與DUS測試的性狀特征之間并不一定具有對應性,且植物新品種授權所依據的是田間種植的DUS測試,因此,當分子標記檢測的鑒定結論為相同或高度近似時,可直接進行田間種植成對測試比較,通過田間表型確定身份。由于本案已通過田間種植對比鑒定,確認“華奇”與“探春”具有明顯的性狀差異,因此,嘉某公司的主張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認定農業部植物新品種測試中心的田間種植對比檢測結論合法有效,判決駁回原告嘉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03
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法官提出,盡管現有證據已證明被訴侵權種子與涉案授權的“探春”植物新品種不屬于同一品種,被告并不侵權,但需要強調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第四條規定:“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登記。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根據農業部公告的《第一批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結球甘藍屬于首批被納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二十九種農作物之一,在推廣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本案中,被告耕某公司的“華奇”甘藍,屬于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至今未辦理品種登記,但該公司已在線上、線下進行銷售,范圍覆蓋多個省市。耕某公司對于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就全網銷售,存在明顯不規范的情形,不利于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雖然法院認定耕某公司的“華奇”未侵犯“探春”植物新品種權,但其仍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等各項規定,規范有序地開展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工作,促進我國農業高質量發展。
來源丨中國江蘇網
編輯丨農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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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農村報丨農財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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