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可能聽說過法官偽造證據,偽造判決的,可是你聽說過法官在裁判中偽造法條的嗎?如沒聽說過,就請看看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26)津0115行賠初1號行政裁定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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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由天津市寶坻區口東鎮上王各莊村75歲的老退役軍人王云生,起訴口東鎮政府無證拍賣砍伐其5800多棵名貴景觀樹的行政索賠訴訟。王云生說,關于我起訴的本次特大毀林案的違法訴訟,已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本次在屬地寶坻區人民法院起訴的是行政賠償,但令我感到驚嘆的是,寶坻法院在給我的(2026)津0115行賠初1號行政裁定書中,不僅偽造事實,把我100多萬元的投資改成10萬元。還偽造案由,把行政賠償訴訟,改成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民事訴訟,且還列舉了本院(2022)津0115民初8079號民事判決書作為證據,認定本案是重復訴訟,不予受理。
而更讓人驚嘆的是,該判法官還竟敢在該份裁定書附相關法條中偽造《行政訴訟法》第49條,該條法律規定:“(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5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而在該份裁定書的附相關法條中卻將《行政訴訟法》的第49條偽造成: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王云生是符合本法第25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天津市寶坻區口東鎮人民政府;(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這豈不是與該份不予立案的裁定書自相矛盾。
綜上可見,根據該判法官的偽造法條可以認定,該裁定對王云生的起訴不予受理實屬是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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