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延續《市政府關于印發蘇州市戶籍準入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市政府關于印發蘇州市區積分落戶管理辦法的通知》文件有效期的通告發布。
經評估,兩份行政規范性文件需在原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實施,有效期均延續至202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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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文件的
重新公布版本如下
蘇州市戶籍準入登記管理辦法
(重新公布版本)
第一條為了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國家、省、市戶籍制度改革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蘇州市行政區域(以下簡稱“本市”)內的戶籍準入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省對戶籍準入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入,并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
(一)父母為本市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員;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為本市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員;
(三)子女死亡且沒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為本市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四)成年子女為本市家庭戶口且在本市擁有(含成年子女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所有、成年子女和配偶共有、成年子女與其父母共有、成年子女與其未成年子女共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超過60周歲的男性或者超過50周歲的女性或者其他已退休人員;
(五)成年子女為本市戶籍的80周歲以上的人員,不受被投靠人是否為家庭戶口限制;
(六)子女為現役軍人,且軍人的配偶為本市家庭戶口并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七)子女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且軍人的子女為本市家庭戶口并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八)父母均為現役軍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為本市家庭戶口并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九)配偶為現役軍人,軍人的父母為本市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
(十)配偶為本市家庭戶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親屬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十一)本人擁有合法穩定住所或者本人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為本市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因國家建設需要工作調動、下放農村、支援邊疆、支援三線建設,到外地工作退休回到本市生活的原本市戶籍人員;
(十二)被本市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在校就讀的市外全日制學生;
(十三)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回內地定居(本市)的港澳居民;
(十四)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定居大陸(本市)的臺灣居民;
(十五)從本市注銷常住戶口后出國定居,現到本市工作、生活的華僑;
(十六)原籍本市,考入外省(市、區)大中專院校,從學校集體戶注銷戶口后出國定居,現到本市工作、生活的華僑;
(十七)按規定由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入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入,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辦理:
(一)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的畢業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
(二)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的本市生源的中專畢業生、技(職)校畢業生;
(三)因家庭實際困難需要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干部,及其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業未婚子女;
(四)符合蘇州市人才落戶政策的各類人才;
(五)按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戶口遷入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入或者登記,并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
(一)符合收養條件、手續完備的被收養人,其收養人為本市戶籍的;
(二)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三)由市、縣級市(區)救助站移交至本市社會福利機構安置的無收入來源、無勞動能力且無法定贍養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礙患者;
(四)按規定由民政部門辦理戶口遷入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入,并向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一)因省、市、縣級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調動,并被本市用人單位錄用的退役運動員;
(二)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引進的優秀運動員。
第八條本市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職人員,取得宗教教職人員證書的,經所屬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團體同意,或者經所屬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申請遷入宗教場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單位集體戶。
第九條符合回國定居條件擬在本市落戶的華僑,可以向僑務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條按規定參加蘇州市區積分落戶并符合落戶條件的人員,到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入。
第十一條本市戶籍居民實施戶口通遷,在本市范圍內可以將戶口遷入本人及其配偶的自有產權住宅。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的接受辦理部門確認申請人符合戶口遷入條件后,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辦理戶籍登記。
第十三條凡以欺騙、賄賂等非正常手段取得戶口遷入或者登記的,由公安機關注銷其已遷入的戶口并退回原籍,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昆山市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要求,發布實施本地非蘇州戶籍人員落戶規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市政府關于印發蘇州市戶籍準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府規字〔2020〕14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廢止。
蘇州市區積分落戶管理辦法
(重新公布版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戶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人口服務和管理,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非蘇州戶籍人員,申請在本市吳江區、吳中區、相城區、姑蘇區、蘇州工業園區和虎丘區(以下簡稱市區)積分落戶的,適用本辦法。
國家、省對落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積分落戶,是指按照積分指標體系要求,對符合條件申請積分落戶的人員,根據其個人合法穩定就業和生活情況等進行指標量化并賦分,達到規定分值,準予戶口遷入市區。
第四條積分落戶由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統籌,市公安部門負責牽頭實施積分落戶工作,建設積分落戶信息管理系統,做好積分匯總等工作。
市發改、人社、教育、住建、資規、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征信、學歷證書、職業資格(技能等級)、社會保險、住所、納稅、表彰獎勵、科技成果等積分審核工作。
第五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積分落戶窗口,負責積分落戶的咨詢、申請受理、初審、信息錄入和傳遞等工作。
第六條積分落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申請受理
第七條申請積分落戶,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市區有效的《江蘇省居住證》且連續合法居住一年及以上;
(二)正在蘇州市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三)在市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四)無嚴重刑事犯罪記錄。
第八條申請積分落戶,需向其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積分落戶窗口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三章積分項目
第九條積分落戶項目計分由基礎分、附加分和扣減分組成。總積分值為基礎分與附加分之和減去扣減分的累計積分數值。
第十條基礎分包括參保情況賦分和居住期限賦分。
第十一條附加分包括年齡狀況、房產情況、文化學歷、技術技能水平、服兵役情況、繳納住房公積金、投資納稅、社會貢獻、表彰獎勵、發明創造等賦分。
第十二條扣減分包括失信行為(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違法行為和犯罪記錄扣分。
第四章落戶準則
第十三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累計積分達到400分,即符合落戶條件。
在落戶之前,申請人有關條件、積分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予落戶。
第十四條獲準積分落戶的申請人,落戶在家庭戶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規定隨遷。隨遷落戶的,按照公安部門戶口遷移的有關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第十五條對積分落戶申請的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區兩級公安部門申訴、舉報;市、區兩級公安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查驗,并在15個工作日答復當事人。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申請材料有弄虛作假情形的,取消申請人當年及以后3年內積分落戶申請資格,已經落戶的,予以注銷;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審核管理職責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合法居住,是指申請人居住的房屋、取得自有產權的房屋及其居住行為均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居住房屋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產權住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在當地住建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租賃房屋。
有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人員,是指因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為必繳險種。
第二十條市公安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適時調整計分標準及分值,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二十一條市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市政府關于印發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府規字〔2020〕15號)、《市政府關于印發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計分標準的通知》(蘇府規字〔2020〕16號)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蘇州市區積分落戶計分標準及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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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蘇州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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