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接受吳海宏辭職的決定
(2026年1月13日縣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因工作變動,吳海宏提出辭去太湖縣人民政府縣長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議,縣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接受吳海宏辭去太湖縣人民政府縣長職務。報太湖縣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關于接受吳海宏辭去安慶市第十八屆人大代表職務的決定
(2026年1月13日縣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吳海宏的辭職報告,依照《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經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議,2026年1月13日縣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接受吳海宏辭去安慶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報安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 來源:太湖縣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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