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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調解仲裁的
勞動爭議主要有這些:
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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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申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仲裁時
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
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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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注意哦!
申請仲裁是免費的
不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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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有時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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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
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
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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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勞動仲裁受理到出具裁決書,
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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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仲裁庭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從決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計算;
(二)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請求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五)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計算;
(六)中止審理期間、公告送達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勞動者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
(二)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的;
(三)用人單位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繼者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五)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且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以及其他鑒定結論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仲裁審理的情形。中止審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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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郝 英
審核 | 寇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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