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陳妍嵐 程龍 記者 王瑞)收個“包裹”就能賺外快,有這種“撿錢的好事”你會心動嗎?小心!做這些“小事”可能成為犯罪“工具人”。近日,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
2024年10月底,被告人張某、趙某等7人在明知涉案資金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即時社交軟件取得上游犯罪人員指令后,按照獲取的運送車輛、路線等相關信息,接收裝有違法犯罪資金的包裹,再將涉案資金兌換成虛擬貨幣交付給上游犯罪人員。經查實,張某、趙某等7人參與接收、轉移違法犯罪資金共計350余萬元。
高淳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趙某等人明知涉案資金系犯罪所得,仍共同幫助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量刑情節,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刑期,并處罰金;同時依法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
當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行為方式不斷迭代翻新,作案手段愈發隱蔽。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涉案資金系他人違法犯罪所得,仍與上游犯罪人員建立固定聯絡渠道,實施資金收取并幫助轉移。從行為本質上來看,各被告人雖未實施上游犯罪,但其參與的資金轉移環節,客觀上促成了犯罪鏈條的閉環,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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