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縣公安局
關于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及《臨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現將安全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下簡稱禁燃區)
1.國家機關,新聞,教育,科研,醫療,出版等單位,金融,通信,郵政,快遞,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
2.火車站,汽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安全保護區。
3.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幼兒園,學校,賓館,商場,超市,餐館,集貿市場,高度超過27米的住宅小區等人員密集場所。
4.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檔案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場所。
5.軍事設施保護區,物資儲存區及周邊五十米內。
6.加油(氣)站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輸氣(油)管線,輸(變)電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等設施安全保護區及周邊一百米內。
7.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內及周邊范圍。
8.集中養殖區域及周邊范圍。
9.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
(一)煙花爆竹限制燃放區域為:以湫水河為界,河西限放區域為北至麻峪西街,西至西面山體以內,南至榮昌小區;河東限放區域分為兩塊:北面區域為北至紫金花園小區,東至從龍路,南至南門街。南面區域為北至中元街,東至鳳凰路,南至君和苑小區。
(二)限燃區允許燃放時間:在限制燃放區內,僅限于農歷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正月二十五,二月初二燃放煙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預警范圍內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由呂梁市生態環境局臨縣分局動態發布)
(四)承辦重大活動,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期間,需要燃放煙花爆竹(含架火)的,由公安機關審批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活動主辦單位依法依規組織煙花爆竹燃放活動。
三、煙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一)應當按照燃放說明以正確,安全的方式燃放。
(二)禁止向人群,車輛,建筑物,公共綠地,樹木,地下管網,窨井拋擲煙花爆竹,不得妨礙行人,車輛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
(三)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內及屋頂,陽臺向外投射,拋擲,懸掛燃放。
(四)燃放煙花爆竹后,應當及時清理,安全處置燃放廢棄物。
(五)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六)禁止搭載無人機燃放煙花爆竹。
四、違反煙花爆竹有關規定的處罰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煙花爆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臨縣公安局
2026年1月9日
來源:臨州利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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