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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寫作、修改、發表論文,違反學術誠信,違背公序良俗,對雙方簽訂的所謂服務合同,法院會如何認定其效力?一方違約,對方要求退款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簡介
2023年1月,鄭某與甲公司簽訂《文章服務合同書》一份,約定服務費用為72000元,如鄭某的文章未在2023年12月15日前潤色調整完畢被期刊錄用,甲公司應返還鄭某所支付的所有費用。后鄭某如約支付了合同款。鄭某主張其在支付服務費后,甲公司并未如期發表相應的論文,故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退還服務費72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案涉合同效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案涉論文本應由鄭某獨立撰寫完成,但鄭某委托甲公司為其修改、潤色,保證相關期刊錄用案涉論文,并就此簽訂的《文章服務合同》內容違反了學術誠信和社會公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屬于無效合同。
關于返還服務費,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案涉合同屬無效合同,無效合同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甲公司基于該合同取得的服務費72000元,于法無據,應當予以返還。鄭某主張的利息,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甲公司返還鄭某合同款72000元,駁回鄭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有效要件有三,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明確將“不違背公序良俗”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必備要件,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本案中,鄭某與甲公司簽訂的《文章服務合同書》,本質是通過付費方式委托第三方干預論文發表的正常流程,以“潤色調整”為名確保錄用,這種行為看似是“服務合作”,實則規避了學術規范,破壞了正常的學術評價秩序,顯然屬于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因此法院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學術誠信是社會公序良俗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試圖通過付費代筆、潤色發表等方式規避學術規范的行為,不僅會損害正常的學術評價秩序,所涉合同也會因違背公序良俗而歸于無效。學術研究應堅守誠信底線,切勿輕信各類 “論文發表包過” 的宣傳,避免因合同無效導致自身權益受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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