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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3年04月20日,張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市區某路段機動車道內違規行駛,與人行橫道上正常行走的李某發生碰撞,導致李某受傷。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
李某先后兩次住院治療。2024年02月09日,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張某賠償各項損失。審理期間,李某申請對誤工期、護理期及營養期進行鑒定。經過鑒定,李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脛骨平臺骨折、右腓骨頭骨折,誤工期為210日、護理期為90日、營養期為90日。
張某辯稱,李某自女兒上初中后就全職在家照料家庭,系家庭主婦,沒有工作,也沒有任何收入,不同意賠償誤工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綜合考量李某的年齡、健康狀態、勞動技能等多重因素,酌情參考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核定李某誤工損失共計17000.00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案情分析
首先,該起交通事故中,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即張某存在過錯,而李某無過錯。
其次,雖然事發時李某無收入,但其在家照顧女兒、陪讀所承擔的家務勞動,對其他有正常收入的家庭成員而言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務勞動在社會生產中的價值應當予以保護和肯定,此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再次,雖然李某在事發時無收入來源,但并非不具備勞動能力,其仍有通過就業獲得勞動報酬的機會,侵權行為導致其在一定時期內無法實現該利益。
最后,綜合考量李某的年齡、健康狀態、勞動技能等多重因素,酌情參考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核定李某誤工損失共計17000.00元。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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