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檢察日報
作者 | 費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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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2026年1月24日
第4版 法治新聞
犯罪分子制造虛擬道具換錢的噱頭,將游戲行為異化為賭博行為——
直播間里,游戲玩家落入賭局
游戲本身是合法運營的網絡游戲,“彈頭”作為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官方明令禁止玩家間交易,更未開通任何變現渠道。
玩家收益完全由概率決定,不需要任何游戲操作與技巧,具備賭博屬性。團伙建立了實質的貨幣兌付渠道,為玩家實現游戲道具和通行貨幣的雙向兌換,本質與線下賭場“上下分”相同。
犯罪團伙的營利模式本質上是通過高頻交易抽頭漁利,而非直接占有玩家本金。
“租號打怪,裝備回收,提現秒到賬。”2023年初,游戲玩家小李在直播間里第一次看到這樣的廣告時,并未意識到這背后隱藏著什么。和那些試圖通過游戲獲得額外收入的玩家一樣,他抱著試一試的心態,踏出了第一步。然而,幾個月后,小李發現累計投入的120萬元幾乎血本無歸,才終于明白自己參與的不是什么游戲副業,而是一個精心布置的賭局。
近期,上海市普陀區檢察院辦理了多起打著游戲賬號租賃的幌子,組織網絡賭博的案件。經普陀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25年12月,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先后判處被告人孔某、方某有期徒刑二年,各并處罰金2萬元。
120萬元“砸”進打怪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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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上海市普陀區檢察院召開案件討論會。
2023年,游戲玩家小李在觀看游戲直播時,被一款游戲吸引,主播在畫面中不斷展示擊敗游戲boss(電子游戲中具有高難度挑戰性的守關角色)后爆出大量名為“彈頭”(化名)的虛擬道具。直播間客服稱,可以出租游戲賬號給玩家,玩家能用游戲中隨機爆出的“彈頭”道具找客服回收換錢。
抱著試試看的心態,小李聯系了直播間客服,并按照客服的要求,支付租金后順利拿到了賬號。第一次擊敗boss、看到“彈頭”掉落,小李從客服處兌換到現金,一種混合著游戲快感和獲利興奮的情緒迅速擊中了他。從此,他把“彈頭”想象成金礦,租號、挑戰、爆“彈頭”、換錢,再毫不猶豫地將到賬的錢投入下一輪“戰斗”。為了追逐更高收益,他將租金與投入不斷疊加。錢剛提現,就又流回“戰場”。在短短數月內,小李累計投入120萬元資金,但輸多贏少,最終血本無歸。
事實上,該游戲本身是合法運營的網絡游戲,“彈頭”作為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官方明令禁止玩家間交易,更未開通任何變現渠道。那么,直播團伙是如何制造“虛擬道具直接換錢”的噱頭,讓小李這樣的玩家一步步淪為賭徒的?
虛擬道具交易背后暗藏賭局
2025年下半年,多個利用游戲規則開設賭場的犯罪團伙相繼落網,犯罪嫌疑人方某、孔某等人到案。案件偵查終結后,被移送至普陀區檢察院,檢察官通過細致審查,發現他們的運營模式并不復雜。
游戲中,玩家可以通過充值獲得一定數量的“彈頭”,使用“彈頭”挑戰boss后,有一定概率爆出“彈頭”。
利用該規則,方某伙同他人通過自行養號,或從游戲商人處購買賬號的方式,大量囤積該游戲賬號,通過網絡直播、發朋友圈等渠道引流。玩家用40元兌換100萬“彈頭”的比例租用賬號,這相當于用真實貨幣購買了賭博的籌碼,團伙最后根據賬號內剩余“彈頭”數量回收賬號。玩家每次挑戰boss都需要消耗一定數量的“彈頭”,如果玩家打boss掉落的“彈頭”多于消耗,相當于贏錢,反之就相當于輸錢了。
然而,游戲機制設定boss掉落“彈頭”的數量完全隨機,且存在“空爆”(即不掉落任何道具)的可能,玩家往往輸多贏少。
辦案檢察官在梳理全部證據后,圍繞團伙的犯罪定性問題,從三個層面進行了分析:首先,玩家收益完全由概率決定,不需要任何游戲操作與技巧,具備賭博屬性;其次,團伙建立了實質的貨幣兌付渠道,玩家可實現游戲道具和通行貨幣的雙向兌換,本質與線下賭場“上下分”相同;再次,他們通過公開網絡向不特定人群招攬玩家,涉案人數達入罪標準,具備經營性與公開性。
這些團伙的犯罪手法,本質上是對游戲規則的惡意套用與異化。他們以正規游戲中“擊敗boss隨機掉落道具”這一概率性機制為核心,將游戲包裝為具有輸贏性質的開獎環節,利用“爆裝備”結果的不確定性和玩家對變現回報的期待,從而將本屬娛樂性質的游戲行為異化為賭博行為。
精準認定犯罪數額
接受訊問時,方某坦言,他從小就癡迷網絡游戲,長期憑借幫人代練打副本、刷裝備謀生。一次游戲中,游戲好友孔某向他透露,做游戲賬號租賃生意利潤可觀。為了掌握賺錢門路,方某向孔某“取經”。在一間昏暗的地下室里,兩人搭起了所謂的“游戲工作室”。待摸清門道后,他與孔某分道揚鑣,拉上親戚鄰居另起爐灶,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在認定犯罪金額的過程中,辦案檢察官注意到,盡管到案的多個團伙的資金流水在數十萬元至近千萬元不等,但其中部分系同一筆資金在“充值—打怪—回收—再充值”環節中反復循環使用,并非新增賭資。同時,由于賭客支付的資金主要被團伙用于官方充值和向游戲商租號,涉案人員實際上非法獲利僅來源于每100萬“彈頭”3元的固定差價。換言之,團伙的營利模式本質上是通過高頻交易抽頭漁利,而非直接占有玩家本金。
雖然團伙資金流水很高,但開設賭場罪的“情節嚴重”認定,應以實際抽頭漁利數額、參賭人數、持續時間等綜合判斷,而非簡單依據資金流水。經核算,相關涉案團伙的實際非法獲利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法定標準。
2025年11月,普陀區檢察院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對孔某、方某等人提起公訴。2025年12月,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作出前述判決。據悉,截至目前,其余涉案團伙正在依法辦理中。
上觀號作者:上海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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