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雙方未約定借期內利息,約定了逾期還款情況下的違約金,出借人主張自借款之日至實際結清之日的利息,法院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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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4年6月27日,寧某作為借款人,向張某出具《借款借據》一份,載明:“本人寧某(債務人),2024年6月27日向張某(債權人)借款4萬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7月26日。債務人按月利率__(空白未填寫)向債權人支付利息。如違約,債務人將承擔如下法律責任:……2、按本協議如有逾期,債務人按每天借款總額的1%支付違約金。”同日,張某向寧某轉賬4萬元。借款到期后,寧某未還款,張某訴至濟南市槐蔭區法院,要求寧某償還借款本金4萬元及利息(以4萬元為基數,自2024年6月27日起至實際結清之日,按2024年6月公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計算)。
寧某辯稱,雙方借據中對利息并沒有約定,故不應當支付利息。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其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張某與寧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雙方形成的借貸關系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張某向寧某出借了款項,寧某向張某出具了借條,其應當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寧某未舉證證明其償還了款項,張某要求寧某償還借款本金4萬元,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借款借據》中未約定借期內利息,故張某主張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計算,于法無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借款借據》約定逾期違約金為每天1%,該約定超出了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超出部分無效。故寧某應向張某支付利息,以4萬元為基數,自2024年7月27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24年6月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對張某利息請求中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寧某向張某償還借款本金4萬元及利息,以4萬元為基數,自2024年7月27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24年6月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本金和利息的爭議是當事人訴求的熱點問題。
民間借貸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出借人請求支付借款期限內利息的,應當以借貸合同約定為依據,借貸合同未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借期內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此不區分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還是自然人與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或法人與非法人組織之間的借貸合同。
對于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的,應區分兩種情況:一是自然人與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以及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這里既包括確定是否應當支付利息,也包括確定利率的高低。二是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沒有利息,出借人不享有支付利息請求權。
違約金和逾期利息都是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除此之外,實踐中有的借款合同可能還約定有“其他費用”。若借貸合同中對逾期利息、違約金、其他費用均有約定,在借款人逾期還款的情形下,出借人作為守約方可以選擇主張,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不能超出上限,即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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