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當“零容忍”遇上“技術穿透”
當前,對證券違法犯罪的打擊已進入“應移盡移、當捕則捕、該訴則訴”的新階段。對于上市公司實控人、控股股東而言,最大的風險并非不熟悉法律條文,而是對執法深度與廣度的認知滯后。最高檢等四部門聯合發布的《意見》與第五十五批指導性案例,清晰地勾勒出三條不可觸碰的紅線。本文將聚焦欺詐發行、違規披露、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這三個核心罪名,剖析實控人最常見的認知誤區與必須正視的新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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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一:欺詐發行證券罪——你的“包裝”可能直接構成“共謀”
這是資本市場最嚴重的犯罪之一,過去部分實控人認為這是“為了公司發展”的不得已之舉,或可將責任推給執行層或中介機構。這種想法現在極其危險。
1. 新標準:“30%”與“50%”的剛性門檻
根據最新的立案追訴標準,以下情形均可能直接觸發刑事立案:
財務造假比例紅線:虛增或虛減資產、營業收入、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總額30%以上。
重大事項隱瞞紅線:隱瞞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等事項,所涉數額連續12個月累計達到最近一期披露凈資產的50%以上。
結果紅線: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累計在100萬元以上,或非法募集資金1000萬元以上。
2. 最大誤區:將“組織、指使”視為安全區
《刑法》第160條明確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的,與前款同罪。這意味著,即便您不擔任職務、不在文件上簽字,只要存在策劃、授意、督促造假的行為,就將被作為主犯追究刑事責任,面臨最高15年有期徒刑。
實務場景:在最高檢指導案例(檢例219號)中,中介機構人員因“主動指導造假、參與造假方案設計”,被認定為欺詐發行罪的共犯。試想,作為實際控制人,若深度介入“業績包裝”,法律定性只會更重。
3. 應對要點
摒棄“包裝”思維:在發行融資的任何階段,堅守業務與財務的真實性底線,對任何“技術處理”的建議保持最高警惕。
明確責任邊界:對于聘請的中介機構,應要求其勤勉盡責,但絕不能與其“共謀”或施壓要求其出具符合特定目標的文件。在實務中,我們曾協助客戶處理此類危機,在行政調查初期厘清實控人指令與財務人員執行之間的模糊地帶,是防止個人責任無限擴大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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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不知情”不再是護身符
上市后的持續信息披露,是另一大風險高發區。許多實控人認為,自己只管戰略,具體信息披露是董秘和財務總監的事,即使出錯也屬“不知情”。
1. 法律推定:簽字即可能構成“明知”
根據《證券法》及司法實踐,上市公司的董監高對信息披露負有法定保證義務。在虛假財報上簽字這一行為本身,司法機關即可初步推定其“明知”信息虛假。若您無法提供有效反證(如證明已勤勉盡責地履行了主動核查義務),該推定便會成立。這已非“客觀歸罪”,而是基于法定職責的合理推斷。
2. 技術鐵證:造假在衛星與大數據下無所遁形
傳統認為銷毀賬冊、隱匿數據就能對抗調查的想法已經過時。在檢例220號(某公司“扇貝跑路”案)中,檢察機關利用衛星遙感、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手段,精準測算公司真實采捕面積,形成了無法辯駁的客觀證據鏈。這標志著“技術反腐”時代來臨,任何業務實質與披露信息的矛盾都可能被技術手段穿透。
3. 應對要點
建立可自證的審核流程:不能僅做“最后簽字的橡皮圖章”。對于定期報告,尤其是財務數據和重大事項,必須建立留有痕跡的內部質疑與復核流程。對存疑數據提出書面質詢并保存記錄,是未來證明自己已履行勤勉義務的核心證據。
敬畏“重大性”判斷:未披露信息是否“重大”,不僅看金額,更看其是否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一次看似普通的對外擔保或訴訟,若連續累計觸及凈資產50%的紅線,便直接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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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三: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掏空公司的“商業操作”已觸刑律
此罪專門規制實控人、董監高利用控制地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過去適用較少,但近年正被“激活”,成為懸在“掏空”行為頭上的利劍。
1. 典型行為清單(下列行為致使上市公司損失150萬元以上即可能立案):
無償或明顯不公允的輸送:向關聯方無償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進行交易。
向“空殼”輸血: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提供資金、服務或擔保。
無正當理由的利益放棄: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
2. 僥幸心理:認為“公司是我的,可以靈活調配”
這是最致命的誤區。上市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主體,擁有眾多公眾股東。實控人利用控制地位,將上市公司資產或信用向自身或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不僅嚴重侵害其他股東權益,更直接破壞資本市場根基,刑法對此的打擊正日趨嚴厲。
3. 應對要點
嚴格遵守關聯交易程序:所有關聯交易必須嚴格履行信息披露、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程序,確保價格公允,并盡可能獲取獨立財務顧問意見。
徹底杜絕資金占用: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確保上市公司資金獨立性。任何形式的資金占用,無論時間長短,都是明確的法律紅線。在處理此類歷史遺留問題時,一套行之有效的合規整改與補救方案,往往是獲得從寬處理機會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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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新規之下,刑事風險的防控必須從“被動應對調查”轉向“主動構建防火墻”。對于實控人而言,理解上述罪名的具體構成與最新執法動態,是規避個人刑事風險的前提。當危機信號(如監管問詢、立案調查)出現時,第一時間引入具備“行刑銜接”全流程視野的專業團隊進行評估與應對,往往能最大程度地管控風險、厘清責任,守護個人與企業的安全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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