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公民權益,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嚴密戶口管理,依法嚴厲打擊冒用或繼續使用死亡人員戶口身份證件從事非法活動等違法犯罪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公安部《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范(試行)》、《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范,公安機關將對死亡人員超期或長期不注銷戶口的情形,依法開展常態化戶口核實注銷工作。
若家中有已離世但未及時到公安機關注銷戶口的情況,請親屬主動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若死亡人員親屬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證明人員已經死亡,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人員注銷戶口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將根據死亡人員親屬的申請,為其提供注銷戶口證明。
依法申報戶口注銷登記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依法為死亡公民注銷戶口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死亡未注銷戶口從事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避免因戶口未注銷影響家屬辦理身后相關事務,請死亡未注銷戶口的公民親屬,攜帶相關手續盡快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對社區民輔警入戶核實死亡人員信息的,請廣大群眾給予理解和支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死亡人員戶口注銷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 死亡戶口注銷辦理指南
大同市公安局
2026年1月23日
死亡戶口注銷辦理指南
一、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扶養人申報注銷戶口。對于戶主、親屬、扶養人無法履行申報注銷戶口登記或者查找不到死亡公民親屬的,可由戶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申報死亡注銷。
申報材料:
(一)死亡人員居民身份證、所在戶的居民戶口簿;
(二)申報人居民身份證;
(三)下列能夠證明死亡的文書之一:
1、《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2、在境外死亡的證明材料原件;
3、在國外死亡的證明材料原件、具有資質機構出具的翻譯件、我國駐外使領館的領事認證件或者我國締結的條約認可的其他證明或者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4、公安機關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
5、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決書;
6、其他能夠證明死亡的文書。
二、公民死亡未按規定申報戶口注銷的,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將會同衛健、民政、人社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確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將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依法注銷其戶口。
三、對于使用虛假證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員身份騙領居民身份證的,以及使用騙領居民身份證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來源:大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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