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值得所有同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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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2024年1月9日、2月15日,患者在家自測出懷孕現象遂于2月15日、2月16日、2月18日、2月24日、3月4日前往市婦幼保健院門診多次診療、檢查。
2月24日,患者被市婦幼保健院初步診斷:1.先兆流產;2.宮外孕不排除。
2月25日,患者與市婦幼保健院主治醫生添加了微信,并發檢查單讓主治醫生看檢查結果,主治醫生微信回復“孕酮低、口服孕酮”。
2月26日下午18:09分,患者問主治醫生“你給開的保胎藥繼續吃著嗎”,主治醫生回復“吃”。
3月4日下午16:34分,患者再次通過微信發送檢查單,讓主治醫看檢查結果,主治醫生回復“孕酮低、繼續吃孕酮”。患者告知主治醫生“那我今天流了一個血塊是不是流產了呢……”。主治醫生下午19:04回復“知道了,才對上人。化驗單比上次的化驗值都低了,這個妊娠囊不太好,真的可能是流產了”、“孕酮停,吃生化丸,益母草或者再等一等”。
3月6日,患者因下腹痛伴昏厥,被家人送往甘肅某醫院,被初步診斷異位妊娠、失血性休克,當天給予腹腔鏡下左側輸卵管切除+腹腔引流術。術中見:盆腔陳舊性積血及血凝塊約1000ml,左側附件區包塊形成,約5cm×4cm×4cm,左側輸卵管壺腹部膨大、增粗,呈紫黑色,表面有一小破口,傘端有大量凝血塊附著,子宮正常大小。
3月11日,患者出院,病檢報告診斷為(左側輸卵管)妊娠,出院診斷為左側輸卵管壺腹部妊娠流產、失血性休克、急性失血性貧血。
對此,患者認為,市婦保院誤診誤治為宮外孕患者開具保胎藥,導致輸卵管切除,且多次推諉,對于相關事實拒不承認,態度傲慢,起訴要求按照80%比例賠償其各項損失24萬余元,并賠禮道歉。
爭議焦點
鑒定意見認為,患者醫療損害后果是左側輸卵管妊娠破裂出血、危及生命并輸卵管切除。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過錯系同等原因,原因力大小為45%-55%(建議50%)。患者左側輸卵管切除術構成九級傷殘。
但醫患雙方對此有異議。
患方認為市婦幼保健院應當負主要責任,而不是同等責任,原因力應該在56%-95%。醫方認為原因力應以甘肅醫調委建議的30%為宜,且傷殘等級應為十級傷殘。遂患者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
鑒定人庭審陳述稱患者在造成自身現損害后果中不具有過錯,患宮外孕只是判定醫方和患者對于造成損害后果的一個參與因素。本案醫方的過錯在于:一是在診斷發現患者血HCG不斷升高,存在懷孕跡象而不能檢測到孕囊時未及時收治患者入院進行一級護理并密切觀察;二是在診斷出疑似患者可能存在宮外孕時仍給予保胎藥繼續保胎。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結合雙方當事人訴辯意見,本案市婦幼保健院的醫療過錯行為是造成患者切除左側輸卵管的主要原因,應對患者的合理損失承擔主要責任。本案患者患宮外孕本身沒有過錯,但在身體長期不適,問診無效的情況下,仍不變通,不提高謹慎,不到醫院現場問診,而通過微信問診主治醫生,導致主治醫生對其張冠李戴給予錯誤的治療意見造成輸卵管中的孕囊不斷膨大至破裂,其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況,一審法院酌定市婦幼保健院對患者的損失承擔75%的賠償責任,即市婦幼保健院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以及患者的其他各項損失208697.77元的75%,即156523.33元;其余25%的損失由患者自行承擔。
對此,醫患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對患者的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和涉事醫院承擔的責任比例以及訴訟費、鑒定費的承擔判定并無不當,因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醫客說
輸卵管切除不僅是身體的殘缺,更是生育希望的湮滅。本案中,醫生的兩大失誤——忽視宮外孕本質、濫用保胎手段,折射出臨床思維的惰性。醫學的進步始于對錯誤的坦誠,唯有將每一次事故轉化為制度補丁,才能讓更多患者免于墜入同樣的深淵。
【責編】醫客君
【文章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醫學生
【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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