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2份民事裁定書顯示,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人保壽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被2名投保人訴至法院,要求兌付保險理財本金合計108.2萬元和利息。
據了解,上述兩起保險理財糾紛案背后涉及一場精心策劃的非法集資騙局。案卷披露,2018年以來,人保壽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在該公司總經理荀某的要求下,以“團單個做”的方式,通過正規銷售網點和場所,由該公司正式工作人員大量銷售已停售的理財產品,并違法出具保險憑證,采取現金收取保費不入賬的方式吸收巨額資金。據統計,本案共涉及392名投保人,涉案保單538份,涉案金額達6369萬余元。
案發后,人保壽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被監管機關查獲多項違法違規行為,其中包括“針對印章、單證使用管理不規范,高管人員長期未交流、親屬任職回避未落實,內部審計不到位,問題排查整改不力等問題,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致使內控風險長期未得到處置”。
總經理自制虛假保單
據民事裁定書披露,涉案人保壽險“惠民理財兩全保險”的起售時間為2012年12月,停售時間為2016年3月。“鑫利年金保險”2013年9月起售,2016年3月停售;2017年1月1日重新啟售,停售時間為2017年4月1日。在上述產品停售后,人保壽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總經理荀某通過公司年會或其他會議方式,要求該公司本部及礦區、陽高、靈丘分支機構重新啟動上述產品的銷售并向公眾宣傳,以“團單個做”為由,要求客戶以現金或轉賬給個人的方式交納保費,并給客戶出具人保壽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自制的《個人保險憑證》,承諾高收益返還,加蓋“人保壽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業務受理章”。
經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荀某要求人保壽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各分支機構營銷部門負責人收取保費后以現金方式上繳荀某,或轉賬至荀某、該公司內勤徐某、許某等人的個人賬戶,再由徐某等人提現轉交荀某。荀某授意銷售人員可以獲得1%~2.6%不等的傭金,由荀某以現金方式返給銷售人員或直接從現金保費中扣除。2018年以來,人保壽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本部及分支機構采取“團單個做”模式,將僅適用團險的產品銷售給個人,通過正規銷售網點和場所,由正式工作人員大量銷售已停售的理財產品,保費收入扣除傭金外以現金或轉賬方式交于荀某,未進入保險公司賬戶。
據民事判決書披露,人保壽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大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推動人保壽險“8.3案件”處置工作的函》顯示,本案涉案投保人共392名,涉案保單538份,涉案金額6369萬余元。該公司“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區分參與群眾不同金額,分類別、分批次給予積極處置,墊付費用。”
據企業預警通提供的信息顯示,2011年7月,人保壽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黃某強變更為荀某。2020年11月,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荀某變更為裴某峽。由此可見,荀某掌舵該公司的時間接近十年之久。
2016年2月,原山西保監局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該局檢查組對人保壽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向投保人出具與保險條款不一致的《個人保險憑證》的行為。該公司被處以責令改正并罰款10萬元處罰,該公司2名相關負責人羅某韜、任某分別被警告并罰款2萬元。
印章系偽造
經法院認定,2019年~2020年,投保人陳某將保險費交付人保壽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員徐某,徐某收款后向其出具了個人保險憑證。陳某持有的兩份保險憑證記載,險種名稱均為“惠民理財兩全保險”,記入個人賬戶金額分別為33.2萬元和28萬元,年金領取起始日分別為2020年9月25日和2021年1月4日,年收益率為3.75%。這兩份憑證在公司簽章處均加蓋了人保壽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業務受理章。
本案另一名投保人石某的情況與陳某類似。石某持有的兩份保險憑證顯示,險種名稱均為“鑫利年金保險”(B款),合同生效日期分別為2018年8月23日和2018年8月24日,記入個人賬戶金額分別為22萬元和25萬元,特別約定兩年收益率為8.2%。這兩份憑證均加蓋人保壽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業務受理章。
上述兩名投保人將人保壽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訴至法庭,分別要求該公司兌付“惠民理財兩全保險”的理財本金61.2萬元和利息、“鑫利年金保險”的理財本金47萬元和利息。
對此,人保壽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辯稱,涉案保險合同屬于荀某等人自制虛假保單,上述保險憑證的“印章系荀某、徐某等人偽造,本公司從未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使用過該印章”。
“荀某等人偽造業務受理印章、自制虛假保單的行為,騙取的財物歸個人并構成犯罪,本公司不應對上述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責任。”人保壽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稱,“即使投保人確有資金損失,應由荀某、徐某等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退賠。”
據法院裁定書披露,“在涉案理財產品已全部停售的情況下,人保壽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總經理荀某要求該公司相關部門及分支機構繼續銷售上述產品,違法出具保險憑證,并采取現金收取保費不入賬的方式吸收社會不特定人員巨額資金,已構成非法集資犯罪行為。”
內控風險長期未處置
“本公司在反非法集資的排查中,要求所有員工包括荀某均填寫了《“掃雷行動”個人事項申報表》、《反非法集資承諾書》等材料,且在保險公司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海報。本公司通過采取嚴格收費管理、反非法集資宣傳等措施,積極防范風險,已盡到管理和監督義務。”人保壽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表示,“荀某、徐某等人以高息為誘餌,售賣已經明確停售的保險產品,偽造印章出具假保單,并私自收取投保人的財物,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荀某等人的刑事案件屬于個人犯罪行為,本公司對其犯罪行為無法控制或預判。”
據了解,盡管人保壽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聲稱該公司“已采取反非法集資宣傳等措施,盡到管理和監督義務”,但該公司卻被監管機關查獲內控管理不到位、問題排查整改不力、內控風險長期未得到處置和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該公司被責令改正、警告并罰款36萬元。
2023年3月,原大同銀保監局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人保壽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2019年11月制定《2019年收官之戰競賽方案》,以對銷售人員獎勵洗衣機的名義報銷費用27.43萬元,但該公司實際發放的獎品卻為第五套人民幣紀念冊,構成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行為。
經監管機關調查,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間,麻某以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就職人保壽險某支公司,但麻某實際不在崗,由未履行入職手續的耿某頂替麻某實際履職。耿某以麻某的名義報銷財務憑證163筆,金額合計9.9萬元。2019年2月起,人保壽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離職員工李某由未履行入職手續的郭某頂替履職,郭某以李某的名義報銷財務憑證5筆,金額合計39.75萬元。
此外,原大同銀保監局指出,“針對印章、單證使用管理不規范,高管人員長期未交流、親屬任職回避未落實,內部審計不到位,問題排查整改不力等問題,人保壽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致使內控風險長期未得到處置”。
2025年6月,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決書披露,“人保壽險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在該公司總經理荀某違法要求該公司相關部門和人員繼續銷售停售產品后未及時上報監管機構及上級公司,并在制作的《個人保險憑證》顯著位置載有人保壽險的公司名稱、公司標識并加蓋業務受理章,足以使投保人相信該憑證由人保壽險出具。該公司對涉案保險憑證的無效具有不可推卸的過錯。”
記者:張嘉怡
財經研究員: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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