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被A勞務派遣公司派往省外的B公司上班期間,不慎受工傷。A勞務派遣公司和B公司均未為他辦理工傷保險,而B公司所在地的工傷賠償標準高于A勞務派遣公司所在地。請問,究竟應由誰承擔工傷賠償責任?能選擇按更高標準賠償嗎?
律師解答
李先生可以要求A勞務派遣公司按B公司所在地的標準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第十八條分別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與之對應,李先生有權要求A勞務派遣公司按照B公司的標準承擔工傷賠償責任。(法治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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