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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說肇事司機是派遣工,不認賬,我該找誰賠?”這是交通事故案件中常見的問題。今天通過一個真實案例,講清勞務派遣中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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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張某駕駛某公司小貨車執行送貨任務時,與同向正常騎行的王某發生碰撞,致王某受傷、兩車受損。交警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事故發生時,張某正在執行送貨任務。某公司主張張某系勞務派遣公司派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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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雖為勞務派遣人員,但事故發生時接受某公司的指揮、管理,執行該公司安排的送貨任務,雙方形成事實上的用工關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員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綜上,判決某公司對王某的全部損失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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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斷責任歸屬,不看勞動合同與誰簽,而看實際誰指揮、誰管理、誰受益。本案中,張某雖與勞務派遣公司簽合同,但事故發生時正執行某公司的送貨任務,工作指令來自某公司,因此由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法律上的“用工單位責任”。
該規定的目的在于督促實際用工單位切實履行管理職責,不能因員工系“派遣”而放松安全要求。只有用工單位將安全培訓和管理落實到位,才能從源頭上減少事故。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期數丨2613
供稿丨民事審判庭 李丁丁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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