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不少人家有將鞋柜鞋架放公共樓道、走廊通道的陋習,之所以放樓道、通道,無非就是多占一點地方,心里舒坦些,另外就是為了自家里干凈。這種行為本質上就是缺德、無德、喪德。
你把鞋子的臭和亂置于外,讓他人去感受,這不是缺德、無德、喪德?非常給力的是,不是所有鄰居都甘愿忍受的,看一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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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湖南張家界。鄰居在樓道放置鞋架影響通行,多次投訴無果,女子將婆婆遺照掛樓道反擊。
“老公一氣之下踹散鞋架,對方又報了警,雖然現在已經收拾了,但門口還放了雙鞋,目前還在僵持中。
對此,該小區物業回應稱不允許在門口放鞋架,遇到這種情況會勸阻,同時根據消防法下整改通知單,業主報警后物業有在現場處理,已上報社區看后續如何解決。”
筆者作為懂一點法律的律師,和大家一起研究下樓道放鞋柜鞋架的違法性(文末有彩蛋)。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綜合上面三個規定,房屋的專有部分是你家里專屬的部分,對于家里的專有部分你可以自由發揮,你就是搞10個鞋柜也是你的自由。當然自由也是有邊界的——“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簡單說就是不能野蠻裝修,影響房屋的整體安全和鄰居的合法權益。
對于房屋的共有部分業主須共同管理、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樓道、通道、樓梯間、電梯間、外墻、屋頂等部分均屬于共有部分,業主對共有部分需要共同維護,共同承擔責任,以達到美美與共,創造大家和自家的美好生活。
比如共有部分屋頂給全體業主遮風擋雨,屋頂修繕當是全體業主的責任,屋頂漏雨問題沒人去解決,倒霉的絕不是頂樓一層,還能波及下面的樓層,甚至對樓的整體安全都有影響,一榮俱榮,一損俱損。那種認為頂樓業主承擔修屋頂的責任,是純粹的法盲加流氓的觀點,是極端自私自利的認知,是要受抨擊受譴責的缺德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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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樓道來說,樓道作為共有部分,任何人都不能單獨享有和使用,你在樓道里搞個鞋柜鞋架,實際上是將共有部分占為自己家的專有部分,剝奪了鄰居的使用權,等于是鄰居花錢給你買房,憑什么鄰居給你買房,鄰居是你爹啊?通道搞鞋柜的做法已經侵害了鄰居的合法權益了。
還有個別壞種做得更自私,他能將自家門口前的公共通道用金屬或者玻璃圈起來,形成自己家的一畝三分地,這種行為就更惡劣了,對這種惡劣行為,任何人都應該積極舉報和投訴。本文不展開討論此違法行為。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要對“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行為有所作為,沒有業委會的小區,相關業主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部門要予以處理。說到拒付物業費,我就想到生活中的“刺頭”業主了。
可以說,每個小區或者商業區都有物業費老賴業主,他們不交物業費是常態,找茬拒交物業費,還動輒挑頭“換物業”。其實認真考究起來,但凡拒交物業費的“刺頭”基本上是換任何一個物業,他都拒交物業費,“換物業”只是他的噱頭,本質上就是不想交物業費,拖一天是一天。
在“刺頭”心里,交物業費那是不可能的,這輩子都不可能的。在此我只能說,對“刺頭”只能玩狠的玩損的,而不是懷柔和綏靖。懷柔和綏靖了,那實際上就鼓勵產生新的“刺頭”,以后就更不好管理,更不好收物業費了,隊伍更不好帶了。
對不交物業費的“刺頭”們,該造成他們生活困擾的,就造成生活困擾(手段要巧妙,方法要高超);該曝光的,就得上黑板報櫥窗欄曝光;該起訴的,就去起訴,將他們送上法庭,判決后強制執行。這樣他們就老實了,就乖了。
對占樓道現象,物業管理條例也有規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注意,對亂搭亂建亂占道的行為,物業是權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應當”而不是“可以”,物業沒有做老好人的選擇。必須干,必須懟,必須制止。物業不要借口“無執法權”就無所作為。若物業報告后,行政主管部門(如住建、城管、消防部門)可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和強行拆除等。
山頭是打下來,物業服務管理是要有執行力的,只要掌握法律的武器,就能無往而不勝,就能跑馬圈地,就能讓不交物業費的“刺頭”們敢怒不敢言。
占樓道還涉及消防安全,這可不是小事了,人命關天啊。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樓道是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的關鍵疏散通道,安裝鞋柜、放鞋架必然縮小通道寬度,阻礙人員快速撤離和消防人員急救,甚至堵塞消防設施(如消火栓、滅火器),直接違反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鞋柜占用樓道通道的行為是違反消防法的,輕則罰款、強制執行,重則坐牢。因鞋柜堵塞通道導致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責任人面臨的是行政處罰(如罰款、拘留),甚至承擔刑事責任(刑法“消防責任事故罪”)。坐牢了還得賠償相關損失,那不就傾家蕩產了?僅為了討便宜占一個鞋柜大的地方,招致傾家蕩產,值得啊?哈哈。
樓道放置鞋柜,還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如鞋柜較大且固定,可能涉嫌違法搭建,涉及《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應當拆除、罰款和沒收等。
看看,想想,你家里有沒有鞋柜放在外面的情況,如有,還是收回來吧,別招致傾家蕩產。
最后彩蛋來了,說一個畫蛇添足、畫龍點睛的話,從風水角度,公共樓道放鞋柜,會形成“門沖煞”,導致氣場直沖而出,不利于聚財和居住者的健康。信不信,隨你。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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