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當事人移送監獄執行刑罰后如何減刑?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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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裁判生效后,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實刑)的當事人,下一步就會送交監獄執行刑罰了(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后,家屬比較關心的問題是當事人什么時候可以開始申請減刑?減刑需要具備什么條件?每次減刑多長時間?再次申請減刑的間隔時間是多長?特別是年關已至,家屬更加地期盼當事人能早日服刑完畢,回家過年團圓。
本文筆者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的減刑案例(《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談談當事人移送監獄執行刑罰后,如何減刑的問題。
一、減刑的適用條件
所謂減刑,是指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減刑的適用條件有:一是在刑罰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二是有立功表現的。對于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例如: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潘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罰變更一案,該院認為,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裁定如下:對罪犯潘某某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以下簡稱《減刑假釋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分別明確規定了“確有悔改表現”“有立功表現”“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情形。
二、減刑的起始時間
減刑的起始時間,直白地說就是什么時候可以減刑。
根據《減刑假釋規定》第六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
1.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
2.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
需要注意的是,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是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時間并不計算在內。
例如: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陳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事變更一案,陳某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于2024年8月13日交付執行,該院于2025年9月25日受理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建議書。陳某于2024年8月13日交付執行,需要執行滿一年即2025年8月13日之后就可以提出減刑的申請。
上述的時間是申請減刑的最低執行時間,但是,很多時候并不是執行滿了上述時間后,就可以馬上申請減刑的。需要滿足減刑的適用條件,再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由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后作出裁定。
《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例如: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張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罰變更一案,張某某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數罪并罰)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張某某于2023年2月27日交付執行,那么,張某某需要執行滿一年六個月以上才可以減刑,即2024年8月27日后才可以減刑。執行機關于2025年8月4日向該院提出提請減刑建議書,執行時間也快兩年六個月了。
三、減刑的幅度
根據《減刑假釋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減刑的幅度如下:
(1)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
(2)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4)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從檢索到的刑罰變更裁定書來看,減刑的幅度從一個月至九個月都有,但是減刑幅度五個月至八個月的占比比較多一點。
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盧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罰變更一案,該院認為:罪犯盧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綜合考察該犯的改造表現情況、犯罪性質、具體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應適當從嚴掌握其減刑幅度。……裁定如下:對罪犯盧某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陳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罰變更一案,該院認為:罪犯陳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裁定如下:對罪犯陳某某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
四、減刑的間隔時間
減刑的間隔時間,是指服刑人員前后兩次適用減刑所需要的間隔時間。通俗地講,就是這次減刑之后,需要經過多長時間才可以再次報請減刑。
根據《減刑假釋規定》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減刑的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六個月。此外,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于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例如: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林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罰變更一案,林某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該院曾分別于2021年11月25日、2023年12月22日作出裁定,對其都分別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后執行機關于2025年12月17日再次提出減刑建議書。后該院于2025年12月25日作出裁定,對林某減去刑期五個月。林某三次減刑的間隔時間都在兩年左右。
此外,對于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五、減刑的影響因素
1.未履行罰金刑的影響
自然人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除了對自然人判處自由外,還會并處罰金。對于罰金沒有履行,或者沒有能力履行,是否會對減刑有影響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審查財產性判項執行問題的規定》(法釋〔2024〕5號)(以下簡稱《規定》)第四條:“罪犯有財產性判項履行能力的,應在履行后方可減刑、假釋。”“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除法律規定情形外,一般不予減刑、假釋。”“罪犯確無履行能力的,不影響對其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罪犯因重大立功減刑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一般不受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的影響。”
根據《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情形有:(1)拒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的;(2)隱瞞、藏匿、轉移財產的;(3)妨害財產性判項執行的;(4)拒不申報或者虛假申報財產情況的。
《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罪犯采取借名、虛報用途等手段在監獄、看守所內消費的,或者無特殊原因明顯超出刑罰執行機關規定額度標準消費的,視為其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根據上述規定,如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罰金刑的,一般不予以減刑;如果確無履行能力的,不影響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但在減刑的幅度上會有所從嚴。例如: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張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罰變更一案,該院認為:罪犯張某某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鑒于該犯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應酌情縮減減刑幅度。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陳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罰變更一案,該院認為:罪犯陳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因末次減刑未履行完畢財產性判項,故適當降低其減刑幅度。
2.漏罪等的影響
有些罪犯可能存在漏罪或者曾被判處刑罰的情形,雖然這并不影響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但法院在作出減刑裁定時會從嚴掌握減刑的幅度。例如: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陸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罰變更一案,該院認為:罪犯陸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該犯具有法定從嚴情形(該犯系服刑期間發現漏罪罪犯),應從嚴掌握,執行機關對其從嚴提請的減刑幅度適當。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陳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罰變更一案,該院認為:罪犯陳某入監服刑時間已超過一年,符合減刑的法定起始時間和減刑以后實際執行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服刑時間的規定。罪犯陳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可以減刑。鑒于罪犯陳某曾因犯同罪被處以刑罰,悔改難度較大,減刑幅度酌情從嚴。
六、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的減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最高是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的。那么,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如何減刑呢?是否與上述的規定一樣呢?
根據《減刑假釋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
(1)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2)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4)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例如: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邵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罰變更一案,邵某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某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還犯故意銷毀會計賬簿罪)。該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交付執行。執行機關以邵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提出減刑意見,經遼寧省監獄管理局審查,于2025年10月16日報送該院審理。該院于2025年10月27日作出裁定:將罪犯邵某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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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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