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東高法”微信公眾號消息,2026年2月6日,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十三屆山東省人大原常委王獻玲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獻玲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王獻玲利用擔任濰坊市委常委、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濰坊市政府黨組副書記,濰坊市委副書記,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長,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項目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688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獻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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