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10月19日14時,汝陽縣公安局值班室接到內埠公社公安特派員王正申的電話報告:“羅營大隊一隊的女知青靳月琴于10月14日午飯后失蹤,上午有人在村南機井內發現靳月琴穿過的上身單衣一件,在靳月琴的住室內的墻壁、席子和地面上發現大量血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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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公安特派員
汝陽縣公安局局長劉振卿判斷靳月琴大概率已經遇害,于是立即向汝陽縣縣委和洛陽地區公安處匯報案情,隨后帶著刑偵科長和一眾偵技人員趕赴現場。
女知青遇害,這在當時無疑是重大案件,驚動了洛陽地區地委,時任洛陽地區地委書記李耀在得知此案后當即做出批示:“此案要在縣委直接領導下由公社黨委書記掛帥出征,縣局一、二把手親自上陣,組織堅強破案隊伍,堅決迅速破獲。”
根據李耀的批示,汝陽縣縣委書記陳平新,縣委常委袁軍政,內埠公社黨委副書記王方先后趕到現場,成立破案指揮部,由袁軍政親自擔任總指揮,負責協調各路人馬配合汝陽縣公安局開展偵辦工作,具體偵辦工作由汝陽縣公安局劉振卿局長親自負責,教導員竇興振、副局長王自強、縣人民法院副院長閻新淵、知青辦副主任王金花進行協助、各司其職。
劉振卿首先在內埠公社黨委和革委會的大力支持下召開了群眾大會,又以生產隊為單位召開了四次社員大會并召開若干次小型座談會,放手發動人民群眾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同時鼓勵知情者檢舉揭發并敦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如有包庇犯罪分子并對揭發群眾實施打擊報復的,一律按照同案犯從嚴論處。
很快,各路線索就陸續集中到劉振卿的案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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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的公安民警穿的是如圖所示的72式警服
羅營大隊負責給知青做飯的炊事員溫周娃反映:“10月14日中午,靳月琴還在伙上吃飯呢,但晚上沒來吃飯,以后就再沒見過她。”
羅營大隊婦女主任李榮花反映:“10月15日那天午飯后,她去叫靳月琴下地干活,發現靳月琴的屋門朝里搭著,聽到里面有衣服摩擦的聲音,但喊了多次沒人答應,我以為她在洗衣服,就沒多想。”
通過認真細致的現場訪問,劉振卿等人基本弄清了靳月琴失蹤前的基本情況:10月14日上午和羅營大隊婦女主任李榮花一起在大隊農業科研室里摘棉花,期間表示自己頭有點暈,但還是堅持到了上午收工,午后就再也沒人見過靳月琴,但和靳月琴一同插隊的知青江海印就在這時在群眾中四處散播“靳月琴又是跑到公社要求救濟了”的言論。當時靳月琴因為飯量較大口糧不夠吃,總覺得吃不飽,平時又是被當做壯勞力使喚,因此三天兩頭的往公社跑,要求救濟。所以江海印的言論一時間起到了效果,讓大家都沒有在第一時間對靳月琴的失蹤引起足夠的注意。
直到10月19日上午,一隊社員溫萬太在村南機井旁脫土坯時發現機井邊有一根白線通往井內,他出于好奇抓住白線往上一拉,帶出一件灰色女式單上衣,經辨認這是靳月琴的衣服,于是立即上報一隊,一隊這才對靳月琴的失蹤引起了重視,派人破開靳月琴宿舍的屋門入內后發現室內的床上、席面上、墻上和地上都有大量的血跡,其中不少血跡被黑色墨汁覆蓋,因此他們立即向公安特派員王正申報告了情況——
也就在10月19日當天,羅營大隊組織社員將機井內的水抽干,結果又打撈出臉盆一只、血衣一件,并發現混合著腦組織和骨片的混合物。至此,劉振卿確定靳月琴已經遇害身亡。隨即要求羅營大隊民兵連抽調三十名民兵配合公安干警在村內外的水溝、水井、草垛等一切可能隱藏尸體的地方尋找靳月琴的尸體。
羅營大隊一隊社員郭長安反映:“10月15日早起,我和社員李金保到路北耩那塊10月14日下午還沒耩完的麥地,看到沒耩過的地里有穿不倒腳鞋的來去腳印,有的重有的輕,走到跟前看時,發現像是頭天晚上誰在下面埋了什么東西,當時還用手電照著扒了幾下,因為地面被踏得很實,也沒扒出來。”
10月20日下午,根據郭長安的指引,眾人在那片麥地中挖出了一具已經部分腐爛的女尸,經辨認正是失蹤多日的靳月琴。洛陽地區公安處法醫司徒杰尸檢后確定靳月琴直接死因系被鈍器連續砸擊頭部導致顱骨粉碎性骨折并發顱內大出血,死亡時間在10月14日14時至15日6時之間,且靳月琴已經懷有四個月的身孕——
現場勘察由洛陽地區公安處偵查科科長主持,確定靳月琴宿舍內地面覆蓋血跡所用的墨汁系龍門牌墨汁并有一只空的墨汁玻璃瓶,技術人員在靳月琴的勞動公分本上提取到了一種陌生的血指紋,根據現場留下的腳印來回交錯,顯示犯罪分子多次出入現場。
勘察表明,犯罪分子對現場比較熟悉,應該是本村人,且和死者關系比較密切。基于上述分析,重點的排查范圍就在羅營大隊。
群眾走訪得知,靳月琴從1973年7月被下放到內埠公社羅營大隊一隊插隊勞動,她在當地的交際面很窄,表現也一般,除了同組勞動的一些女社員外,一般的交際圈都是在羅營大隊插隊的知青,因此警方將重點排查范圍圈定在羅營大隊插隊的知青群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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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山下鄉的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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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知青
羅營大隊一隊知青李卯反映:“江海印和靳月琴關系最好,好像他們還在搞對象,但他這個人在初中上學時就表現不好,多次書寫反革命標語,惡毒攻擊無產階級專政,還多次從事偷盜活動。來到羅營插隊后表現更壞,經常哼唱黃色歌曲,其他知青向他指出錯誤,他非但不改,還多次毒打指出他錯誤的知青,我覺得他有行兇可能。”
女知青尤愛榮揭發說:“我和江海印同住一個院(不同屋),他在9月間曾向我提出發生性關系的要求,被我堅決拒絕,這人真是個流氓!”
江海印的檔案顯示他是1973年5月從洛陽礦山機器廠子弟中學畢業后于當年6月下放到內埠公社羅營大隊第一生產隊插隊勞動。在下放之前在中學讀書期間表現不好,因多次書寫反革命標語和小偷小摸被校方處分——
據此劉振卿將江海印列為重點調查對象——
經過調查,遺留在靳月住室舍現場的那只空的龍門牌墨汁空瓶原來屬于江海印,是羅營大隊發給負責寫大字報的江海印使用的,平時一直放在江海印的住室內。
趁著江海印下地干活的機會,洛陽地區公安處刑偵科科長帶著技術人員進入江海印的住室進行搜查,結果在江海印的住室內發現一雙明顯經過洗刷、涂抹了大量漂白粉的運動鞋以及一雙還沒洗過的襪子,技術人員在運動鞋和襪子上都發現了血跡和墨汁。現場又發現了兩塊洗過的抹布,上面還殘留著沒洗掉的墨跡。在掛在室內墻上的一件工作上衣上發現了摩擦過的泥土痕跡。
10月22日,洛陽地區公安處技術科對留在靳月琴公分登記本上的血指紋和江海印的入團申請書上留下的指紋進行了鑒定,確定那一枚血指紋系江海印的左手拇指的指紋。
至此,劉振卿認定江海印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在10月22日晚連夜趕到縣委,要求拘留江海印,縣委書記陳平新當即批準。
10月23日一早,江海印在自己的住室被控制,經就地突審,江海印對自己殺害靳月琴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江海印自下放到羅營大隊一隊勞動后,借戀愛之名和女知青靳月琴通奸,但是當靳月琴在8月初告知自己已經懷孕后江海印擔心影響自己的聲譽要求靳月琴把孩子拿掉,而靳月琴堅決拒絕并要求江海印娶了她,兩人的訴求南轅北轍并多次因此發生爭吵,10月10日靳月琴向江海印下了最后通牒,要么娶她為妻,要么她向公社告發江海印奸污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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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戀愛中的男女知青
最終江海印決定殺人滅口。
10月14日上午摘棉花的時候,江海印發現靳月琴頭暈,覺得下手的機會到了,于是在午飯后趁著靳月琴頭暈在住室里熟睡的機會溜進屋內,手持刨玉米用的小镢鐮朝靳月琴的頭部猛擊數下,將靳月琴當場打死。當晚,江海印趁著夜色掩護偷偷將靳月琴的尸體背到一塊剛剛播種過的麥田內挖坑掩埋。10月15日中午,他又回到殺人現場,用墨汁掩蓋地上的血跡——
至此,本案歷經四天偵辦告破。
1975年1月15日上午,洛陽地區人民法院在汝陽縣召開萬人公判大會,以殺人罪判處江海印死刑,隨后被五花大綁的江海印被押上卡車游街后前往刑場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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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判大會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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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街中的江海印(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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