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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聞邦國之興,肇于先民之誓;文明之續,系于圣約之盟。當十七世紀之濁浪拍岸,有群孤勇孑遺,負清教之純粹,越重洋而西渡。彼非為黃金之誘惑,實乃求敬虔之凈土。其舟曰"五月花",其載非僅百十之軀,實乃一國之魂。
維公元一六二〇年冬,舟泊科德角,冰雪載途,死亡環伺。然彼輩不急于筑室墾荒,而先聚于昏暗之船艙,共署一約。其文不逾三百,其義重若千鈞——"為榮耀上帝,弘揚基督信仰,吾等自愿結為民體,立公正之政"。此《五月花號公約》之所由作也。
嗚呼!此約之奇,奇在三端。
其一,約之主體非君授,乃民立;非神權之僭越,實圣約之推演。清教徒承圣經之傳統,以上帝為立約之中保,以信徒為立約之雙方。此神法精神之世俗轉譯也。
其二,約之目的非獨利,乃共善;非一時之權宜,實萬世之憲章。彼輩深知,曠野之中,無王法可依,唯自律可存。此共和德性之原始胚胎也。
其三,約之效力非恃力,乃守信;非刀兵之脅迫,實良心之束縛。四十一家之簽名,皆親筆具結,此契約精神之人格擔保也。
由是觀之,清教徒之倫理,非止個人之虔敬,實含公共之維度。彼謂"人是上帝之管家",故勤勞不可惰;謂"呼召即天職",故職業不可輕;謂"圣約即憲章",故權威不可縱。
此三者,熔鑄為美利堅之精神底色。其后一六三六年之《康涅狄格基本法》,一六四一年之《馬薩諸塞自由法典》,皆此公約之苗裔也。
乃至一七八七年,費城制憲,諸賢聚議。雖國體已殊,規模益廣,然其精神血脈,實與五月花號一脈相承。聯邦之"聯邦",非強權之拼湊,乃各州之圣約;憲法之"憲法",非君王之敕令,乃人民之誓章。華盛頓之于摩西,杰斐遜之于先知,皆此清教想象之歷史投射也。
或曰:清教徒之政教合一,豈非與憲政自由相悖?殊不知,彼輩之"合一",非以教統政,乃以約限權。上帝之主權至高,故世俗權力必受約束;良心之自由神圣,故公共領域必留余地。此"分離之合一",正美利堅憲政之獨特智慧也。
今吾輩輯此書,非欲復古,實乃溯源。當國債高筑、德性衰微之際,重讀先民之誓,或可知:聯邦之根基,不在三十六萬億之數字,而在四百年前一紙之約、一諾之重、一信之守。此《清教徒典制通考》之所由作也。
是為序。
佛羅里達大學校長 本·薩斯
謹撰于蓋恩斯維爾
公元二〇二五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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