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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銀平
編輯 | 付影
來源 | 獨角金融
“承興系”詐騙案雖已塵埃落定,主犯終落法網,但其遺留下的金融余波仍在持續發酵。
日前,湘財股份(600095.SH)披露的一則訴訟進展,再次將這起舊案拉回公眾視野。事件起因于云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下稱“云南信托”)以民事信托糾紛為由,向廣東中誠實業控股有限公司(下稱“中誠公司”)及湘財證券提起訴訟,要求追償相關債務。
2024年12月,該案迎來一審判決:云南信托勝訴,中誠公司需支付回購價款合計3.43億元及相應利息,而湘財證券則需對上述債務承擔56%的補充賠償責任。按照這一比例計算,湘財證券面臨的賠償金額最高將達1.92億元。
然而,劇情出現轉折。2025年1月,湘財證券不服一審判決,正式提起上訴;同年7月,該案被發回重審。近期湘財證券也已收到重審一審的應訴通知書等法律文書。
那么,隨著案件進入再審程序,湘財證券能否迎來轉機?是否會減輕賠償額度,甚至完全脫責?懸念仍在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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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財證券上訴成功,
1.92億元賠償責任懸而未決
湘財證券此次訴訟風波,源自曾震驚金融圈的逾300億元“承興系”合同詐騙案。
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調查,2015年2月至2019年6月,“承興系”實控人羅靜通過實際控制的中誠公司、承興公司、康安公司等企業,利用其與京東、蘇寧易購開展采購業務的供應鏈貿易背景,私刻兩家公司印章、偽造合同,通過虛構應收賬款債權,以轉讓及回購等方式向湘財證券、云南信托等公司融資。
截至案發,“承興系”先后騙取湘財證券、摩山保理、上海歌斐、云南信托、安徽眾信共計300余億元融資款,實際造成經濟損失88億余元。其中,湘財證券旗下的資管產品、云南信托旗下的云涌系列信托產品都在該案中踩雷,分別損失9億余元、損失15億余元。
2022年11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羅靜因合同詐騙罪及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無期徒刑,其妹妹羅嵐獲刑十七年六個月。
然而,“蘿卜章”詐騙案帶給湘財證券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影響仍未散去。
2023年9月6日,湘財股份披露了2起訴訟案件,原告為云南信托,被告包括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蘇寧采購中心、中誠公司、羅靜、湘財證券等,云南信托要求被告賠償因羅靜等人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涉案金額合計16.78億元。
2024年5月,云南信托提出撤訴申請,并非不告了,而是更換了訴訟地點,2024年6月訴訟機構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變成了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告也減少為中誠公司、湘財證券兩家。后續兩起案件案號分別為(2024)云01民初414號、(2024)云01民初415號,分別要求中誠公司返還轉讓價款1.49億元、1.94億元,合計3.429億元(不含利息),另外,要求湘財證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024年12月4日,湘財股份披露了一審判決結果:云南信托勝訴,中誠公司需向其賠付3.429億元以及相應利息,湘財證券對上述債務承擔56%的補充責任。這意味著,法院認為湘財證券雖然未參與詐騙,但是在代銷信托產品的過程中存在失職或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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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罐頭圖庫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8月,湖南證監局就指出湘財證券存在四大合規問題,包括資管業務盡調不夠審慎、代銷業務內部管理不夠規范、個別營業部員工代銷金融產品業務未充分說明風險以及未審慎評估客戶購買產品的適當性等。
彼時湘財證券4位高管被出具警示函,分別是時任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副總裁李翰園、時任分管經紀業務的副總裁王小平、時任合規總監張仁良、時任金匯系列項目負責人楊光。
再回到案件中來,這里需要了解一下補充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區別。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孫宇昊指出,“補充賠償責任與連帶責任是有明顯區別的。如在責任順序上,補充責任有賠償責任順序,先由主責任人承擔,主責任人財產不足時才輪到補充責任人;而連帶責任則無先后之分,債權人可向任一連帶責任人索償全部債務。在追償權方面,補充責任人一般不可內部追償,連帶責任人一般內部可追償。”
“補充責任是與主責任相對應的一種民事責任,指主責任人不能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時,與其有特定聯系的當事人就主責任人不能償付部分承擔的間接責任。”孫宇昊表示。
不過,湘財證券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很快提起上訴,理由主要有兩點:
(1)根據羅靜刑事案件判決書,確認云南信托是涉案信托產品的管理機構,湘財證券是代銷機構,認定湘財證券是受害機構之一,湘財證券及其關聯方未參與羅靜等人的合同詐騙;(2)針對涉案信托產品,曾有投資者也告了云南信托和湘財證券,但湘財證券全部勝訴,相關法院均認為湘財證券履行了代銷機構的義務,均未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或賠償責任。
2025年7月19日,湘財股份公告稱,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審理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兩起案件經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并發回重審。
而最新消息顯示,近日湘財證券已收到了重審一審的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云南信托的訴求不變,仍然是中誠公司賠償其損失3.429億元及相應利息,湘財證券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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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額吞噬公司全年近半利潤?
“承興系”主犯羅靜等人已被判刑,主體中誠公司等一系列公司已資不抵債,受害者通過刑事追贓來挽回損失的難度很大。所以,不管是踩雷的機構還是受害的投資者,往往將涉案的其他金融機構作為重點追償目標。在上述案件中,湘財證券雖然為第二被告,但對云南信托來說其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比第一被告中誠公司是否承擔責任還要重要。
一審判決湘財證券需要承擔56%的補充責任,也就是需要在1.92億元范圍內賠償。而對于該筆潛在賠償,湘財證券在2024年已對該案全額計提了預計負債,賠償本金、利息、訴訟費用共2.33億元,該筆計提款項已被計入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直接導致當年營業支出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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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湘財證券2024年年報
這筆預計負債對湘財證券來說并非小數目,2024年湘財證券凈利潤為2.43億元,較上年同期略微減少了63萬元,如果沒有這筆預計負債,凈利潤在4.7億元以上。也就意味著,這筆訴訟吞掉了湘財證券當年接近一半的凈利潤。
如今案件發回重審,湘財證券能否得到一個更有利的結果,比如減少賠償比例,或者免于賠償?勝算有多大?
在此次訴訟中,云南信托起訴的案由,由民事信托糾紛變成了侵權責任糾紛,相當于升級了追債力度。此外,云南信托的訴求仍然是湘財證券要承擔連帶責任。重審一審將于4月13日開庭,懸念仍有待揭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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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罐頭圖庫
在湘財證券上訴之前,上海邦信陽律所合伙人律師杜燕心曾指出,上訴的關鍵點有兩個:“第一,程序上湘財證券是否取得委托方云南信托的知情同意,履職中是否存在明知應知有損云南信托產品利益的情況,而未告知云南信托的情況,這將會是審理的重點。”
“第二,云南信托云涌系列產品的底層資產,是否一開始就是湘財證券找來的項目;湘財證券在代銷產品之外,是否承擔了超出代銷機構的牽頭、發起、組織的作用,是否對中誠公司的情況更為熟悉、了解、明知應知,是否收取了超出一般代銷機構的費用。這些其對于厘清湘財證券的角色和對應責任也非常重要。”杜燕心表示。
案件重審之后,上述關鍵信息仍然需要重點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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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主力業務支撐,
2025年營收、凈利潤大漲
1月31日,湘財股份披露了業績預告,預計2025年歸母凈利潤4-5.5億元,與上年同期相比增長266.41%-403.81%;預計扣非凈利潤3.5-4.5億元,與上年同期相比增長54%-97.99%。
業績增長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受資本市場上行推動,子公司湘財證券經紀、信用、投顧及財富管理、自營業務業績增長顯著;二是參股公司大智慧(601519.SH)大幅減虧;三是財務費用下降。
早在1月19日,湘財股份還披露了子公司湘財證券2025年未經審計財務數據,全年實現營業總收入19.55億元,同比增長28.78%,凈利潤5.53億元,同比增長157.67%。而這份良好的業績,也成為母公司湘財股份業績增長的核心驅動力。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湘財證券之所以凈利潤猛增,除了業務回暖之外,與凈利潤基數較低也有一定關系。
具體來看,2025年經紀業務手續費凈收入、資管業務手續費凈收入、自營業務收入分別為7.42億元、0.4億元、4.4億元,分別實現38.99%、23.15%、36.46%的漲幅,但投行業務手續費凈收入卻縮水30%,不到6000萬元,連續兩年大幅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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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罐頭圖庫
如果剔除和云南信托的大額訴訟因素,2024-2025年,在市場行情推動之下,湘財證券業績整體增長趨勢良好,不過此前幾年營收和凈利潤則處于漲跌起伏狀態。
公司在2020年借殼哈高科實現曲線上市,2021年營收、歸母凈利潤分別達到20.45億元、6.94億元高位,但2022年業績便急轉直下,歸母凈利潤甚至只有0.39億元。雖然近兩年業績有所修復,但目前仍未達到此前的高峰水平。
從近年財務軌跡來看,湘財證券的業績整體走勢與市場行情高度共振,尚未形成足夠的抗周期能力。在此背景下,未來能否在市場波動中實現穩健增長,構建新的增長引擎,與云南信托的未決訴訟“懸頂之劍”何時落地、如何落地,將成為其發展走向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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