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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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監督實務中,經常會遇到,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請執行監督,檢察院經審查認定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存在違法情形,依法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執行法院限期糾正違法執行行為,但執行法院卻置之不理、拒不糾正的情形。
那么,檢察院執行監督后,執行法院仍不糾正的,怎么辦?
實務中,執行法院不糾正違法執行行為,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收到《糾正違法通知書》后,明確拒絕糾正,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回復、不糾正;二是表面作出糾正動作,但未實質性解決違法問題,屬于“形式糾正、實質未糾正”,比如僅作出書面說明卻未采取實際糾正措施,仍持續違法執行,這兩種情形均屬于“拒不糾正”,當事人均可依法尋求救濟。
執行法院仍不糾正時,當事人可采取的3類法定救濟路徑:
路徑一:向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檢察院申請“跟進監督”,要求檢察院督促執行法院糾正。
當事人發現執行法院未糾正的,可在通知書指定的糾正期限屆滿后,向該檢察院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執行法院拒不糾正的事實、證據(如執行法院的回復記錄、仍在違法執行的相關材料),請求檢察院依法督促執行法院限期糾正。檢察院經核查屬實后,可再次向執行法院發出督促通知,或約談執行法院相關負責人,倒逼其履行糾正義務,這也是實務中最常用的救濟路徑。
路徑二:提請上級檢察院監督,由上級檢察院向其同級執行法院提出監督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后逾期未回復或者處理結果不當的,提出檢察建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職權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其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跟進監督的,應當向其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當事人可以依據該規定,申請檢察院提請上級檢察院監督。
路徑三:舉報執行人員違法履職,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倒逼執行法院糾正。
若執行法院拒不糾正違法執行行為,且存在執行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執行等違法行為,當事人可向檢察院的紀檢監察部門或相關部門舉報,根據《最高檢關于對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糾正、記錄、通報及責任追究的規定》,檢察院發現執行人員存在違法履職情形的,會依法予以糾正并記錄,情節嚴重的,將移送紀檢監察機構處理。通過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形成震懾,倒逼執行法院依法糾正違法執行行為,同時當事人可同步申請檢察院繼續推進執行監督。
周軍律師提醒,檢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后,執行法院仍不糾正的,當事人可先向原檢察院申請跟進監督,督促法院糾正;仍無果的,可申請檢察院提請上級檢察院監督,同時可舉報執行人員違法履職,依托檢察監督職權倒逼法院依法糾正。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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