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開平臺上公布了
靖江市人民法院的一則刑事判決書
男子金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判刑
部分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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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住靖江市中鼎花苑,因本案于2025年7月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決定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于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審。
靖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靖檢刑訴〔2025〕2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5年8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金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5年6月18日23時40分許,被告人金某持C1型駕駛證,酒后欲駕駛蘇M×××**號小型普通客車從其經營的漁*妹檸檬魚店回其位于中鼎花苑小區的家。被告人金某沿靖江市工農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新江海小區北門時右拐進入該小區,后沿小區內部道路行駛至南門,從南門剛駛離小區即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次日0時30分,被告人金某被提取血樣。經泰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0.8mg/100mL。
被告人金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涉案車輛照片等物證照片,證人劉某、朱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和辯解,泰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呼氣酒精含量測試筆錄、血液樣本提取筆錄等筆錄,查獲經過以及被告人金某的基本身份信息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金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判處被告人金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如能預交財產刑保證金,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依法適用緩刑。
被告人金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表示愿意繳納財產刑保證金。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法院認為
被告人金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金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金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提請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被告人金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同時考慮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給予其一定的考驗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文章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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