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交易形式日趨多元,民事執行中財產權利的沖突日益增多,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作為重要的執行救濟制度,對于保護案外人合法財產權益、保證公正執行具有重要意義。202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為各級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提供了依據。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實司法解釋精神,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陜西高院立足本省審判實踐,選出8件具有代表性、指導性的“涉財產權保護執行異議之訴”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此次發布的案例涵蓋房屋、車位等不動產買受人權利保護,公共設備配套建筑排除執行等問題。案例通過清晰呈現裁判思路與法律適用邏輯,為廣大群眾提供明確的行為指引與權利預期,為各級法院審理同類案件提供可參考的裁判標準,也為規范市場交易秩序、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構筑堅強法治保障。
目錄
案例1:已繳納購房款的房屋買受人可以排除普通金錢債權的執行
——某建筑公司訴趙某剛、某開發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例2:商品房配套車位屬居住功能的延伸可以排除強制執行
——任某訴鄭某、某置業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例3:物業管理公司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公共設備配套建筑可以排除執行
——某物業管理公司訴裴某某、黃某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例4:就同一執行標的作出的執行異議之訴判決具有一定既判力
——某投資公司訴袁某某、薛某某、某實業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例5: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能否排除執行應綜合判定
——甘某某訴柴某某、某置業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例6:離婚協議約定贈與未成年子女的房產可排除普通金錢債權執行
——田某3訴田某2、田某1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例7:審執協同發力,實質解紛保護群眾合法權益
——圖某某訴某汽車配件公司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異議之訴案
案例8:裁決兼顧執行,前端化解購房群眾與債權人矛盾糾紛
——某區城改中心、329名購房群眾系列執行異議、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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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已繳納購房款的房屋買受人可以排除普通金錢債權的執行
——某建筑公司訴趙某剛、某開發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與某開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6年3月,法院判決某開發公司支付某建筑公司款項3864123.7元及利息。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院查封某開發公司名下房屋一套,房屋被查封后,趙某剛提出執行異議。執行法院審查認為,該房屋系趙某剛于2014年7月從某開發公司購買,趙某剛已支付大部分購房款,剩余房款因未辦理房產證而未付,趙某剛在該房屋居住至今,趙某剛的異議成立,遂裁定中止對案涉房屋的執行。某建筑公司提起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準予執行案涉房屋。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剛與某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支付房屋首付款、入住房屋的行為均發生在某建筑公司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房屋之前,趙某剛已支付房款250000元,在房屋被查封之后按照法院要求將剩余15000元轉至法院賬戶,其物權期待權應得到法律保護,某建筑公司起訴要求繼續執行案涉房屋不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駁回某建筑公司繼續執行案涉房屋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明確在涉案房屋被查封前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并支付全部價款或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查封后至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將剩余價款交付人民法院執行,實際占有房屋且對未辦理過戶無過錯的買受人,其物權期待權應優先于普通金錢債權,有助于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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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商品房配套車位屬居住功能的延伸可以排除強制執行
——任某訴鄭某、某置業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基本案情】
任某在某置業公司開發小區購有住房,2019年3月19日,其與某置業公司簽訂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書,任某購買車位一個,支付價款160000元并繳納車位管理費。2020年鄭某與某置業公司因合同糾紛,申請一審法院保全某置業公司名下車位若干(包含任某所購車位)。2022年6月22日,一審法院對查封車位進行拍賣,任某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后任某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執行。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規定:“居住區內必須配套設置居民汽車(含通勤車)停車場......”任某作為案涉小區的業主,購買車位系用于滿足日常基本生活需要,與居住權利相關,任某對案涉車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遂判決不得執行案涉車位。
【典型意義】
車位作為住宅的配套性設施,其價值的實現依附于住宅的占有使用,雖然車位本身不具備居住的空間功能,但直接關系到業主的基本生活便利,屬于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對車位的權益保護突破了傳統上僅對房屋進行保護的局限,防止因開發商的債務問題損害業主的基本生活便利,更全面地保障了公民的居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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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物業管理公司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公共設備配套建筑可以排除執行
——某物業管理公司訴裴某某、黃某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5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某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用房移交協議》,約定將案涉房屋移交給某物業管理公司作為物業收費處及熱力交換站。裴某某與黃某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某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調解書,黃某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向裴某某支付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后裴某某申請強制執行。2020年9月8日,執行法院查封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屋,某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遂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不得執行案涉房屋。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某物業管理公司與某開發公司簽訂《物業服務用房移交協議》,約定案涉房屋作為物業收費處及熱力交換站,為全體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案涉房屋雖仍登記在某開發公司名下,但屬公共設備配套建筑,某物業管理公司對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典型意義】
物業服務企業基于業主的委托,對業主共同財產和共同事務進行日常物業管理和公共設施維護,物業管理公司雖然不擁有公共設備配套建筑的所有權,但系為小區業主提供物業服務的主體。支持物業管理公司對公共設備配套建筑排除強制執行的主張,有利于保護業主的居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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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就同一執行標的作出的執行異議之訴判決具有一定既判力
——某投資公司訴袁某某、薛某某、某實業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基本案情】
某工貿公司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執行案件,首次查封某實業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屋,案外人袁某某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并獲支持。某投資公司與某實業公司、薛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輪候查封案涉房屋,案外人袁某某再次提出執行異議,執行法院中止執行。某投資公司提起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繼續執行案涉房屋。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案外人袁某某在某工貿公司申請執行一案中,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法院經審理后判決不得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具有既判力。本案申請執行人某投資公司向執行法院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繼續執行,不應受理。
【典型意義】
明確案外人針對首次查封所提執行異議之訴生效判決的既判力,對輪候查封申請執行人針對同一執行標的請求繼續執行的起訴不予受理,有利于統一裁判標準,減少當事人訴累,節約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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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能否排除執行應綜合判定
——甘某某訴柴某某、某置業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基本案情】
某置業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即銷售房屋,甘某某與某置業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全額支付購房款,某置業公司向甘某某交付房屋,甘某某實際占有使用。甘某某名下無不動產登記信息。柴某某與某置業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某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柴某某申請強制執行。2021年4月21日,執行法院查封某置業公司開發的案涉房屋。甘某某以查封房屋系其購買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甘某某不服,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某置業公司作為房產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即銷售房屋,應由相關行政監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甘某某作為購房者,案涉房屋承擔保障其生存權益的作用,僅以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就認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有失公平公正,判決不得執行該房屋。
【典型意義】
涉商品房消費者執行異議之訴,不能僅憑未辦理預售許可證即否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需綜合考慮個案情形認定合同效力。結合合同簽訂時間、付款義務履行、房屋占有使用情況等認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判定案外人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保護了商品房消費者的生存權益和居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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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離婚協議約定贈與未成年子女的房產可排除普通金錢債權執行
——田某3訴田某2、田某1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基本案情】
2011年田某1與王某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并辦理公證,約定將田某1購買的案涉房屋贈給二人之子田某3所有,待田某3成年后辦理產權登記。2013年7月,案涉房屋辦理產權登記,因田某3未成年未能辦理。田某2與田某1合伙糾紛一案,2016年法院判決田某1向田某2支付110萬元股金及紅利,后執行法院裁定查封案涉房屋。田某3以案涉房屋系其個人所有提出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田某1、王某協議離婚并將案涉房產贈與田某3,系夫妻對共有財產的處分行為,也是父母在離婚時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作出的特殊安排。離婚協議早于案涉債權形成時間,可以排除惡意逃債。田某3所享有的權利直接指向案涉房產,相較田某2的金錢債權更具優先性,判決田某3對案涉房產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典型意義】
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相關財產歸未成年子女所有,是夫妻雙方在解除婚姻關系時,綜合情感、子女撫養等多重因素作出的權利義務安排,只要協議內容公平合理,不存在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等明顯不正當情形,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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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審執協同發力,實質解紛保護群眾合法權益
——圖某某訴某汽車配件公司申請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異議之訴案
【基本案情】
圖某某與某汽車配件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24年2月1日,經某仲裁委員會裁決,某汽車配件公司向圖某某退還貨款37萬余元。圖某某申請強制執行。某汽車配件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圖某某申請追加某汽車配件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執行法院駁回圖某某的追加請求,圖某某提起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異議之訴。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中多次聯系被執行人,釋明其應及時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積極協調執行法院,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申請執行人圖某某30余萬元的債權順利得到清償并撤回相關訴請。
【典型意義】
法院通過“訴訟調解+執行和解”,依法保障并直接兌現了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各方爭議圓滿解決,執行案件與訴訟案件案結事了,既維護了司法權威,又通過柔性調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為因執行實施衍生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處理提供了實踐范例,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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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裁決兼顧執行,前端化解購房群眾與債權人矛盾糾紛
——某區城改中心、329名購房群眾系列執行異議、復議案
【基本案情】
某城改項目2010年由某區城改中心作為改造主體,某置業公司作為投資主體進行開發建設。某置業公司資金鏈斷裂,項目自2013年停工爛尾,后經某區城改中心接手并由購房群眾籌集資金,項目逐步恢復建設。民間借貸債權人、工程款債權人某建設集團公司申請執行某置業公司三案的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查封了該項目36010平方米房產,某區城改中心作為案涉項目改造主體提出執行異議、329名購房群眾作為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
【裁決結果】
在執行行為異議和案外人異議并存時,執行法院按照群眾利益優先、分步實現債權的解決思路,依法支持和保障項目復工,對某區城改中心提出的執行異議審查后作出裁定,支持城改中心的異議請求并解除相應查封措施。對于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法院協調政府相關部門,促使區城改中心與某建設集團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確保工程款債權實現,解除樓盤查封,某建設集團公司撤回復議申請。案涉查封措施解除后,329名群眾先后自愿撤回案外人異議。
【典型意義】
法院審執協調、智慧執行,解除了不必要的查封措施,給項目“松綁”釋放活力,為后續融資、復工創造條件,維護了購房群眾的合法權益,有效化解矛盾。案涉項目完工并陸續向群眾交房,實現了紓民困、解民憂、多方共贏的良好效果。
來源:陜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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