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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個判決引發了全網憤怒。
山東某地,一對夫婦花了3萬元買了一個被拐來的男嬰。他們養了13年,對孩子視如己出。
13年后,警方找到了這個孩子,并將買家夫婦抓獲。
最終,法院的判決是:對買家夫婦免予刑事處罰。
理由是:被告人收買被拐兒童后,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解救,且被拐兒童與被告人已經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從有利于被拐兒童成長的角度考慮,免予刑事處罰。
這個判決一出,輿論嘩然。
“買了孩子還有理了?”
“感情深就可以不坐牢?那偷東西偷久了是不是也可以不追究?”
“這不就是在鼓勵買孩子嗎?”
憤怒的聲音鋪天蓋地。
但你有沒有想過,如果這個案子換一個角度,會是什么樣?
假如你是那個被拐的孩子。
你在買家家里生活了13年。你不知道自己的身世,你以為這對夫婦就是你的親生父母。他們對你很好,供你上學,給你買玩具,帶你去旅游。
13年里,你叫他們爸爸媽媽,你們之間有無數溫馨的回憶。
然后有一天,警察來了。他們告訴你,你不是親生的,你是被買來的。你的親生父母找了你13年。
你的世界瞬間崩塌。
你不知道該怎么面對養父母——那些你叫了13年爸爸媽媽的人。
你不知道該怎么面對親生父母——那些你完全陌生的人。
你更不知道,養父母因為“買你”這件事,可能要坐牢。
你會怎么想?
你會覺得他們罪有應得,還是會在某個深夜偷偷流淚,害怕失去這個你生活了13年的家?
這個角度,或許能幫助我們理解,為什么法院在判決時會考慮“感情”這個因素。
不是法律在縱容犯罪,而是在犯罪行為已經發生多年后,一個無辜的孩子被卷了進來。無論怎么判,這個孩子都會受傷。
這是一個沒有贏家的局面。
類似的爭議,在2021年的孫卓事件中達到了頂峰。
孫卓,4歲時被拐走。14年后被找到時,他在買家家里生活得“很好”——有房有車,成績優異,養父母對他疼愛有加。
當親生父親孫海洋找到他時,孫卓最初的態度是:“我想留在養父母身邊。”
這句話,點燃了全網的怒火。
“被拐賣還認賊作父?”
“養父母?那是買家!是罪犯!”
“這孩子三觀有問題!”
鋪天蓋地的罵聲中,很少有人停下來想一想:一個4歲被拐的孩子,對親生父母幾乎沒有記憶。他所有的童年記憶,都來自買家家庭。他所有的親情紐帶,都系在買家身上。
你讓他一瞬間切斷這14年的感情,跟買家反目成仇,這可能嗎?
這是人性,不是三觀。
孫卓事件引發了一場全民大討論:被拐的孩子,到底該不該原諒買他的“養父母”?
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
但從法律的角度,我們可以厘清幾個基本事實:
第一,買家就是買家,不是養父母。
“養父母”這個稱謂,意味著合法的收養關系。而通過買賣獲得的兒童,不存在合法的收養關系。買家的身份,只能是“收買被拐兒童的人”。
稱謂的改變,不是咬文嚼字,而是價值判斷。它決定了我們如何看待這層關系——是親情,還是犯罪。
第二,孩子沒有義務去恨買家。
很多人期待被拐孩子對買家充滿仇恨,仿佛只有這樣才能“對得起”親生父母。
但這對孩子來說,太殘酷了。
一個被拐的孩子,本身就是受害者。他沒有做錯任何事,卻要承受最復雜的情感糾葛。要求他去恨一個他愛了十幾年的人,這是在二次傷害他。
第三,法律不應該因為“感情”而放棄懲罰。
這是最矛盾的地方。
一方面,我們要理解孩子對買家的感情,不能強迫孩子去恨。
另一方面,法律必須表明立場:買孩子是犯罪,不管養了多少年,不管感情多深,都不能改變這個事實。
“感情”可以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但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
2022年,另一個類似的案子,給出了一個更好的處理方式。
江蘇某地,一對夫婦買了被拐兒童,養了15年。孩子被找到后,買家夫婦被起訴。
法院最終判決:買家夫婦構成收買被拐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這個判決,既沒有讓他們完全逃脫懲罰,又考慮到孩子與買家已經形成的感情紐帶,沒有將他們實際收監。
這不是完美方案,但至少比“免予刑事處罰”更符合法律的精神。
它傳遞了一個信號:買孩子是要付出代價的,但這個代價,不應該由孩子來承擔。
回到最初的問題:如果買家養了孩子十幾年,法院判“不予追究刑責”,你怎么看?
我的看法是:這個判決,錯的不是“考慮感情”,而是“免予刑事處罰”這個結果。
感情可以影響量刑,但不能消滅罪行。
買家必須被認定有罪。這是法律的態度。
至于具體的刑罰,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從輕,但不能免除。
因為一旦免除,就等于告訴全社會:買孩子,只要養得久、養得好,就沒事。
這個信號,比任何東西都危險。
同時,我們也要看到,被拐孩子的心理創傷,需要被認真對待。
他們需要的不是道德審判,而是專業的心理輔導。他們需要有人幫助他們理清“愛買家”和“恨犯罪”這兩件事,不是非此即彼的。
你可以愛你的養父母,同時承認他們做的事情是錯的。
這兩種情感,可以并存。
這不是軟弱,這是人在面對復雜情感時的真實反應。
對于那些站在道德高地上指責被拐孩子“認賊作父”的人,我只想說一句:
你沒經歷過,你永遠不知道那有多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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