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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和打擊虛假訴訟,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維護司法權威,促進誠信社會建設的有力措施。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防范和懲治執行異議之訴領域的虛假訴訟,河南高院精選3起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懲治虛假訴訟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案例一
趙某武、常某武虛假訴訟案
基本案情
某農商銀行與常某武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欒川法院判決常某武償還某農商銀行借款100萬元本息。進入執行程序后,欒川法院查封被執行人常某武名下一套房屋。案外人趙某武在明知案涉房產系常某武所有的情況下,虛構抵債事實,制造銀行流水、偽造借條,在查封前一天將常某武訴至法院。立案當天,趙某武與常某武達成還款協議,并向法院申請出具民事調解書。隨后,趙某武依據民事調解書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排除案涉房產的執行。
執行異議之訴審理過程中,欒川法院入戶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常某武及配偶仍在案涉房產內居住,并由常某武實際繳納物業費、水電費。洛陽中院依職權調取該二人的銀行流水等材料后發現趙某武與常某武之間存在循環轉賬情況,其二人債權債務關系虛假。另外,常某武的銀行卡在轉賬后、起訴前已通過掛失而啟用新卡號,雙方在偽造借條時忽略了該細節,將收款卡號寫為當時并不存在的新卡號。最終,洛陽中院認為以物抵債的真實性存疑,判決繼續執行案涉房產。
基于入戶調查情況和依職權查明的事實,洛陽中院依法對相關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同時與檢察機關會商,將該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常某武、趙某武因犯虛假訴訟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目前該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執行異議之訴是在執行程序中為保障真實權利人而創設的制度,但有的不法行為人惡意利用這一制度,通過惡意串通、偽造證據等行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企圖規避執行。人民法院通過采取入戶調查、調取銀行流水、核對卡號等措施查明了真相,有效防止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規避執行。
本案屬于連環虛假訴訟,常某武在明知有債務未清償的情況下,先是串通他人,虛構債務關系,“手拉手”調解,取得民事調解書。再以該民事調解書為基礎捏造以房抵債協議,提出案外人異議阻礙執行。該類虛假訴訟,不僅侵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擾亂訴訟秩序,依法應予嚴厲打擊。人民法院應落實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部門線索移送及會商工作機制,有效銜接司法制裁與刑事制裁,有力打擊虛假訴訟不法行為。(洛陽中院提供)
案例二
趙某強、侯某苗虛假訴訟案
基本案情
王某軍申請執行趙某強一案中,溫縣法院依法查封了趙某強的房產后,趙某強向案外人侯某苗出具虛假借據,并指使案外人侯某苗與案涉房產的承租人趙某娟簽訂了虛假的房屋租賃合同。案外人侯某苗持前述虛假的借據和租賃合同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被溫縣法院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2020年11月,案外人侯某苗又持前述偽造的借據、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等證據,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趙某強訴至法院,并在該案立案后次日即達成調解協議,溫縣法院據此出具了民事調解書結案。侯某苗以該調解書為據申請強制執行,并以債權人申請對案涉房產的拍賣款參與分配。
2023年5月19日,溫縣法院發現并查實案外人侯某苗與被執行人趙某強存在偽造證據和虛構事實的惡意串通行為,依法啟動再審程序撤銷了民事調解書,并對侯某苗以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對趙某強以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典型意義
生效裁判的執行,是人民群眾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義的關鍵環節,這“最后一公里”既關乎法律威嚴,也承載著人民群眾對司法權威的期待。本案中,被執行人串通他人、捏造事實,虛構債權參與分配,意圖降低真實債權人的受償比例,導致勝訴債權權益落空。對于此類行為,應通過民事制裁、刑事追責,聯動公安、檢察院全鏈條打擊。本案通過嚴懲虛假訴訟當事人,避免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有力維護了司法權威,彰顯了人民法院懲治虛假訴訟的堅定決心。(焦作中院提供)
案例三
常某峰、李某偉虛假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2日,新密市法院在執行中查封了被告人常某峰、被執行人陰某芳所有的位于新密市某小區房產。2022年4月,被告人常某峰與案外人李某偉經預謀,捏造二人于2020年5月10日簽訂《租賃協議書》的事實,并由李某偉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排除對案涉房產的執行。
新密市法院于2022年7月19日裁定駁回李某偉的異議請求后,李某偉提起執行異議之訴。2022年10月28日,新密市法院作出判決,判令停止對案涉房產的執行。后續執行中,新密市法院發現李某偉提供的證據系偽造,遂依法啟動再審程序,撤銷民事判決,并駁回李某偉的訴訟請求。同時,新密市法院將線索移送公安,依法對常某峰、李某偉追究刑事責任。最終,常某峰犯虛假訴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李某偉犯虛假訴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
債務人在明知其負有債務尚未清償的情況下,串通他人捏造事實,虛構租賃關系,意圖阻礙執行,導致申請執行人的權利無法實現,拍賣標的物的買受人權利受損,嚴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虛假訴訟行為擾亂訴訟秩序,從源頭上增加了許多不該有的訴訟,浪費大量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通過嚴懲虛假訴訟行為,可以引導社會公眾誠實守信,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清清爽爽的司法環境。(鄭州中院提供)
河南法院將持續推進虛假訴訟的防范和整治工作,通過強化源頭預防,加大審查力度,嚴格司法懲戒,達到訴訟參與人“不敢假,不能假”的良好效果,引導社會公眾樹立誠信訴訟觀念,凈化司法環境,維護司法權威,促推誠信社會建設。
來 源:省法院執行裁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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