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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和大家分享了關于“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范圍的變化調整”的前四部分內容,本文繼續對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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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術服務的調整
附件2中,針對信息技術服務項下的“信息系統服務”增加“網絡運營服務”。老政策的表述為“包括網站對非自有的網絡游戲提供的網絡運營服務”,新政策直接增加“網絡運營服務”,其內容應該不限于網站對非自有的網絡游戲提供的網絡運營服務,即其范圍要比老政策大得多。
另外,附件2中信息技術服務項下的信息系統增值服務刪除“電子商務平臺”的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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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服務新增內容
附件2中,文化創意服務項下的“會議展覽服務”增加如下內容:
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新增規定也不是全新內容,來源于財稅〔2016〕140號文件: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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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輔助服務新增內容
附件2中,物流輔助服務項下的“收派服務”增加如下內容:快遞企業提供快遞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務繳納增值稅。快遞服務,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揀、運輸、投遞服務的業務活動,不包括快遞企業僅提供運輸服務的業務活動。
上述新增規定也不是全新內容,來源于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5號文件:快遞企業提供快遞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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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輔助服務的調整
附件2中,商務輔助服務項下的“經濟代理服務”中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進行表述調整。
老政策這樣規定: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經營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裝卸、倉儲和船舶進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關手續的業務活動。
附件2這樣規定: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代理人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經營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代辦相關手續的業務活動,包括代辦貨物運輸、裝卸、倉儲等相關手續,或者船舶進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關手續的業務活動。
對比新老規定,新規定更加符合貨運代理業務活動的實質。
另外,附件2中,商務輔助服務項下的“其他服務”還有如下調整:
人力資源服務,刪除“勞動力外包”的舉例。勞動力外包,嚴格來說屬于“業務外包”,其增值稅的處理,取決于具體業務場景,比如:工程施工中的勞務外包,其屬于“建筑服務”;裝卸業務中的勞務外包,其屬于“物流輔助服務”。
安全保護服務,增加“武裝守護押運”的舉例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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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體育服務新增內容
附件2中,文化體育服務項下的“文化服務”增加如下內容: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新增規定也不是全新內容,來源于財稅〔2016〕140號文件: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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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日常服務的調整
附件2中,居民日常服務中列舉的“養老”修改為“育養”,擴大了范圍。一般來說,育養服務包括對嬰幼兒的托育服務和對老年人的養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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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加工修理修配服務
附件2在生產生活服務大類下增加“14.加工修理修配服務”,具體內容如下:
1.加工服務,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2.修理修配服務,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上述內容也不是全新內容,是由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關于“勞務”的表述平移形成,只不過根據增值稅法的規定將勞務修改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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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無形資產的調整
附件2根據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將老政策中的兜底內容“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修改為“其他無形資產”,具體如下:
其他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以及其他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
同時,在其他無形資產的定義中,附件2用“其他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對列舉之外的其他無形資產進行兜底表述。
總結:9號公告關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基本平移了老政策的相關規定,除電信服務調整影響較大之外,其他方面沒有太大的調整。
文 章 來 源:祥順企服專家原創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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