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東莞市應急管理局公布
虎門龍眼社區自建房 “8?25”
一般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這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傷
直接經濟損失約118萬元
事故經過
2025年8月25日9時許,包工頭鐘某安排挖掘機司機劉某挖電梯井。
與此同時,屋主張某買的砌塊送了過來,龍某將砌塊堆放在靠近電梯井基礎旁的路面上。砌塊堆放高約1.8米、寬 0.6 米、長3米,總重量約2268kg(按混凝土密度約 700kg/m3)。
16時許,電梯井挖好,劉某駕駛挖掘機退出電梯井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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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包工頭鐘某安排龍某等4人開始給電梯井砌磚。
黎某站在圍擋外堆放的砌塊上,將砌塊遞給站在圍擋內側水泥路面上的龍某,龍某再遞給在下面電梯井內的陳某,陳某接收砌塊后進行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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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時25分許,路面坍塌,坍塌區域長約 6.9 米、寬約 0.45 米,深度約 2.5 米。黎某和龍某,一同失穩跌落至電梯井坑內(約3.5 米×3.5米,深度約 1.9 米),原本就在電梯井內的陳某與跌落的龍某被坍塌滑落的砌塊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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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后,屋主張某立即撥打119、120和110,包工頭鐘某和挖掘機師傅劉某移開倒下的圍擋,搬離砌塊,先后救出掩埋較淺的黎某和陳某,但龍某仍被砌塊掩埋。
事后經診斷,工人龍某死因為“因窒息導致心跳呼吸驟停”。工人陳某右側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側股骨粗隆間骨折;胸椎體壓縮性骨折;腰椎體壓縮性骨折;腰椎體左側橫突骨折;右側肩胛骨骨折;多裂;全身多發傷。
事故直接原因
根據事故現場監控畫面可見,事發前井坑與道路邊沿處已被挖空,龍某所站路面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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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堆載嚴重超標:現場未配置鋼筋的水泥地面,設計荷載僅 200-400kg/m3,但電梯井旁堆放的輕質混凝土砌塊,荷載達到 500-700kg/m3,遠超路面承載能力,為坍塌埋下直接隱患。
基坑無支護且土體失穩:坍塌位置路面下方出現水土流失,電梯井坑側壁流土,施工方未采取任何支護措施,土體穩定性持續惡化。
工人違規在危險區域作業安全意識薄弱:涉事工人龍某、陳某安全意識薄弱,在明知路面下方被挖空、存在明顯坍塌風險的區域繼續施工,最終隨路面坍塌跌入井坑被砌塊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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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原因:包工頭全程失職,安全管理全面失守
作為施工承包方的包工頭鐘某,是本次事故管理層面的核心責任人,其多項失職行為直接加劇了事故風險:無資質承攬工程,隱患排查為零。現場管理形同虛設,屢禁不止違規行為。安全教育缺失,未做施工交底。
事故處理
傷亡工人免予追責:龍某、陳某因未接受安全教育和技術交底,安全意識淡薄成為事故直接原因之一,但二人分別在事故中死亡、受重傷,已承擔嚴重后果,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包工頭行政處罰:鐘某違反《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多項規定,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建設方與涉事公司追責:建設方張某將工程交由不具備資質的個人施工,違反《建筑法》規定;林匯公司存在相關違規行為,二者均建議由住建部門依法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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