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份百萬醫療險在投保人因嚴重燒傷申請理賠時,被保險公司以“投保前存在相關病史未如實告知”為由拒絕賠付,這40萬元的醫療費用該由誰來承擔?君審律所在河北省灤州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成功幫助一位嚴重燒傷患者推翻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獲賠醫療險保險金40萬元。
案件背景:嚴重燒傷后的拒賠風波
2022年,灤州市民李先生(化名)為自己投保了一份百萬醫療險。2024年,李先生在家中因意外失火導致全身大面積燒傷,燒傷面積達45%,其中Ⅲ度燒傷面積超過20%。經多次手術治療,醫療費用累計高達40余萬元。
出院后,李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然而,保險公司的回復讓他和家人陷入了更深的困境:拒賠。保險公司調查發現,李先生在三年前(投保前)曾因一次小面積燙傷住院治療,診斷記載為“右前臂Ⅱ度燙傷”。保險公司認為,李先生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這一既往病史,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決定解除保險合同并拒絕賠付。
爭議焦點:三年前的燙傷與本次燒傷是否構成“未如實告知”?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李先生投保前三年的小面積燙傷,與本次嚴重燒傷是否存在關聯?該未告知事項是否構成保險公司拒賠的合法理由?
保險公司的立場:保險公司主張,李先生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既往燙傷史,屬于《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且該病史與本次燒傷事故“同屬外傷范疇”,影響了保險公司的承保決定,因此有權解除合同并拒賠。
君審律所的代理觀點:我們接受委托后,從多個角度對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進行了全面駁斥:
- 詢問告知原則的適用:根據我國保險立法采取的“詢問告知”模式,投保人就自己的健康狀況無需主動告知,只對保險公司的詢問事項有如實告知的義務。我們審查投保材料后發現,保險公司的健康問卷中詢問的是“既往病史”而非“既往外傷史”。燙傷屬于意外傷害而非疾病,李先生不認為這屬于需要告知的“病史”,具有合理性。
- 醫學上的關聯性質疑:我們向法庭提交了燒傷科專家意見,證明三年前的小面積燙傷與本次大面積燒傷之間,在病因學、病理機制上不存在任何關聯。燙傷愈合后不會增加再次燒傷的風險,也不會影響燒傷的治療和預后。將兩次完全獨立的意外事件強行關聯,缺乏醫學依據。
- 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的因果關系: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只有在未告知事項“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情況下,保險人才有權解除合同并不承擔賠付責任。本案中,李先生未告知的燙傷史,與其本次發生的燒傷事故之間不存在任何因果關系,不符合這一法定要件。
- 投保人主觀狀態的認定:李先生三年前的燙傷僅為Ⅱ度、小面積,早已完全愈合,未留下后遺癥。作為普通投保人,在填寫健康問卷時,很難將一次早已痊愈的意外燙傷視為需要申報的“病史”。其未告知行為不構成“故意”或“重大過失”。
法院審理與判決
灤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采納了君審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見。法院認為:
首先,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詢問告知”原則,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保險公司的健康問卷詢問的是“病史”,而燙傷屬于意外傷害,與“病史”的通常理解存在差異。保險公司未能證明其曾就“外傷史”向李先生進行明確詢問。
其次,即使認定李先生存在未告知情形,該未告知事項(三年前的小面積燙傷)與本次發生的保險事故(大面積燒傷)之間,不存在任何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未告知事項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沒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仍應承擔賠付責任。
最后,李先生在投保時未能回憶起三年前的短暫住院記錄,屬于一般過失而非故意隱瞞,其主觀惡性程度較低。
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解除合同的行為無效,應向李先生支付醫療保險金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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