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我《先上訴后判決離奇假案為何被天津一中院保護20年》一文,有人指出公開資料中并未直接出現“先上訴后判決”這一確切表述,我認為有必要說明這是摘自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的公開卷宗之中。
據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刑附民判決書記載,該判的判決日期是200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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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據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該案的公開卷宗第62頁該院于2005年1月17日作出的《換押證》記載,經張復生上訴,于2005年1月17日將在押案犯薛冰峰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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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見,該判的判決日期是2005年2月4日,而張復生的上訴日期是2005年1月17日,兩份資料均是出自法院卷宗的公開資料中,所以說在我文章中所指的“先上訴后判決”千真萬確不容置疑,雖然聽起來令人難以置信,但是先上訴(1月17日),18天后才出判決(2月4日),這種奇聞確實是出現在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的公開卷宗之中,本人只不過是如實報道而已。
另外,關于二審法院錯發刑事裁判,也是源自該案卷宗中第66頁的《執行通知書》(存根),據該份《通知書》記載,(2005)一中刑終字第161號刑事裁定書是發給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的,可據該案卷宗第67頁《執行通知書》(回執)記載,卻是由寶坻區看守所出具的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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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不能不令人感到靈異,寶坻看守所距天津第二看守所100多公里,而執行通知是發給天津第二看守所,那么回執為何是由寶坻看守所于同一天出具?而不僅在兩份不同單位的資料中都用了同一個偽造的怪字,看上去是3月,后又偽造成4月,而且這是一份空白的沒有任何內容的所謂(回執),上面既沒記載是哪日收到,也沒有記載是于哪年哪月哪日將罪犯送往何處執行?這豈不是與先上訴后判決一樣荒唐和靈異,如此假案有史罕見,但為何20年無人糾正,沒有權錢交易,誰會如此造假?而本案的保護傘黑幕又該何日能見到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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