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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黑”“川”等文字作為常用漢字,廣泛使用于眾多商標名稱之中。然而,上述文字還共同包含著一個特殊的含義,即省級行政區劃簡稱。因此,若對其使用不當,相關商標將會受到《商標法》中有關地名誤認條款的約束。本文將通過幾則相關案例,淺析包含省級行政區劃簡稱的商標注冊駁回風險。
一、包含省級行政區劃簡稱的商標注冊申請受到駁回的常見情形
案例一:關于第76872950號“魯Q·便利”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5]第0000149753號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所包含的“魯”為山東省的簡稱,為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且整體未形成強于地名的其他含義,亦不是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地址的作用,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使用的情形。
案例二:關于第79354795號“甘A”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5]第0000111249號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包含“甘”,為甘肅省的簡稱,甘肅為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整體未形成區別于地名的其他含義,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
簡析:上述案例中,商標名稱由“行政區劃簡稱+字母”組合而成,屬于全國統一的車牌號的編號規則,即以“省份簡稱+地級行政區代碼”作為開頭的編號方式。因此,該類商標易被誤認為與地名具有較高的關聯性。
案例三:關于第79769835號“贛 鴻發農業”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5]第0000113437號
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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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包含“贛”,而“贛”為我國江西省的簡稱,屬于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所指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及使用的標識。
案例四:關于第79333935號“粵”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5]第0000105624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包含的“粵”為廣東省的簡稱,為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
案例五:關于第73864773號“遼字號”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4]第0000217362號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含有的“遼”字是遼寧省的簡稱,為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申請商標整體未形成強于該地名的其他含義,故申請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之情形。
案例六:關于第71505988號“滇's tea”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4]第0000071537號
商標局認定:且該商標中“滇”為云南省的簡稱,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產地、來源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簡析:上述案例均將行政區劃簡稱作為商標名稱中的顯著識別文字進行使用,或將其與商標中的其他文字分隔并突出使用,使行政區劃簡稱部分文字并未被歸為商標整體,而是被單獨進行識別。因此,該類商標易被誤認為與地名具有較高的關聯性。
案例七:關于第75488048號“云貴川”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4]第0000244235號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云貴川”,是中國云南、貴州、四川三省的簡稱,用作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使公眾對服務的內容、來源等特點產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案例八:關于第79044865號“滇藏疆”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5]第0000086637號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滇藏疆”中“滇”、“藏”、“疆”分別是中國云南、西藏、新疆三省的簡稱,用作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產地來源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所指情形。
簡析:上述案例中,商標的文字構成為將三個不同行政區劃的簡稱進行組合使用,更增強了被誤認地名相關含義的可能性。
案例九:關于第71045326號“浙餅香”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4]第0000079728號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中的“浙”為浙江省的簡稱,申請人地址屬于江西省,將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地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之情形。
簡析:上述案例中,商標包含行政區劃簡稱,但申請人并非來自該地,因此,該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地等特點產生誤認。
二、包含省級行政區劃簡稱的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
案例十:關于第57007780號“夢隴”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4]第0000218994號
商標局認定:雖然“隴”是甘肅省的簡稱,但爭議商標“夢隴”整體具有區別于該行政區劃地名的其他含義,且爭議商標“夢隴”對其指定使用的“粉絲(條);紅糖”等商品的特點不具有直接描述性,不會對相關公眾的認知產生誤導,故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案例十一:關于第53374977號“川宴”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4]第0000133865號
商標局認定:“川”雖然可以表示為四川省的簡稱,但“川”字本身也有“河流;水道;平坦的陸地”等含義,并不具有唯一指向四川省簡稱的含義;且“川宴”整體已經形成強于地名簡稱的含義。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簡析:上述案例中,商標中行政區劃簡稱文字并未突出、單獨使用,而是與其他文字進行組合使用,且商標整體并未表達出與行政區劃簡稱相關的含義,不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地等特點產生誤認,因此能夠獲準注冊。
案例十二:關于第629873號“豫”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3]第0000054650號
商標局認定:鑒于本案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為1993年2月2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1982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
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使用在酒商品上,僅直接表示商品的來源、風格,不具有顯著性。1982年《商標法》沒有關于地名禁用的規定,爭議商標為“豫及圖”,未直接表示商品的來源、風格特點,整體具備顯著特征,故爭議商標未構成1982年《商標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六)項所指的情形。
簡析:上述案例中,在商標注冊申請之日,《商標法》中沒有關于地名禁用的規定。因此,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該商標能夠獲準注冊。
結語
結合上述案例可知,即使是日常生活用的常用字,當其易被識別為行政區劃簡稱的含義時,亦存在受到駁回的風險。因此,企業在申請注冊包含行政區劃簡稱的文字的商標時,應報以更審慎的態度,以降低因絕對理由被駁回的可能性。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商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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