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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熊水龍2026年3月4日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指出,當前我國居民身份證、法律文書等官方文件中,載有公民詳細住址,若住址泄露,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人身安全威脅。
同時,在酒店入住、網絡平臺注冊等大量非必要場景下,公民被要求出示或填寫載有住址的身份證件,導致敏感信息被各類機構收集、存儲,公民也面臨住址泄露與濫用的高風險。
為此,熊水龍呼吁:修訂《居民身份證法》及相關法規,取消在居民身份證實體卡片上印刷“住址”信息的要求;任何商業機構或社會組織在收集個人信息時,必須遵循“最小必要”原則。對于沒有法律依據和必要性的,不得強制收集公民精確住址信息;規定在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中,不再強制記載當事人的詳細住址,僅列明姓名、身份證號等足以唯一識別身份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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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個建議,我舉雙手贊成,因為身份證地址信息屬于敏感的個人隱私,確實不宜公開。
但這個建議關鍵還在于修改《居民身份證法》。
1985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規定,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那時人口流動剛剛開始,基數不大,住址相對穩定,再說在那個時代人們也沒有隱私意識,真正用到身份證的地方也不多,好多人都不辦身份證,因為好多地方辦證要繳費,有些交的還比較貴,盡管當時的條例不像現在的法律一樣規定了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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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
這就是當前身份證兩面設計的由來,其實這種設計浪費了大量的紙張和復印成本。
我強烈建議要把內容放到正面來,減少成本,避免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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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11年10月29日通過。
一、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該版本居民身份證又增加了指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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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條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
顯然,住址是典型的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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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看來,可以借這個委員的提案,借修改《居民身份證法》這個契機,搞個全民討論,討論一下居民身份證到底該記載哪些必要信息,到底該在哪些場所必須出示,警察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查驗身份證,或許這些都值得達成全民共識。
2026年3月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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