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商會(VCCI,Liên ?oàn Th??ng m?i và C?ng nghi?p Vi?t Nam)已就個體工商戶電子發票相關規定提出建議,主張應為其創造便利條件。
近日,VCCI就《關于修改補充第123/2020/N?-CP號議定書第9條的議定書草案》(該議定書由第70/2025/N?-CP號議定書修訂)提交了意見,重點針對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的電子發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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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工商會(VCCI)提出了一項關于家庭企業電子發票的新提案(示意圖)
根據修訂后的第11條規定,年營業額達10億越南盾以上的個體工商戶及個人經營者,必須使用與稅務機關聯網、實時傳輸數據的電子發票,且發票上須注明購買方的稅號或個人身份識別碼。
對此,VCCI指出,該規定將給個體工商戶帶來顯著困難,尤其對零售業(如雜貨店、迷你超市)、餐飲業及住宿業(如家庭旅館)影響尤甚。原因在于,這些行業客戶多為散客,單筆交易金額小、交易速度快,若強制要求每張發票都完整登記買家信息,不僅會增加雇傭收銀員的人力成本和發票成本(相對于小額交易而言過高),還會讓顧客感到不適甚至反感。
VCCI強調,值得注意的是,大型超市、購物中心、加油站等同樣屬于零售業態,卻在現行規定中被豁免適用此條款。在當前個體工商戶稅收政策正經歷全面改革的背景下,同步調整發票管理規定勢在必行,以避免在轉型過程中給小微經營者施加過重的合規負擔。
因此,VCCI建議起草機關允許:當購買方為非經營性個人時,個體工商戶開具的電子發票可不強制填寫其稅號或個人身份識別碼。
此外,VCCI在向牽頭起草單位——財政部提交的意見中,還就“非經營性個人”的界定提出關切。草案第1條規定,企業可在周期結束時匯總開具一張總發票,而不必逐筆開票,但僅適用于向“非經營性個人”銷售的情形。
然而,VCCI援引企業反饋指出:在實際操作中,企業很難判斷一名自然人是否屬于“經營性個人”。因為顧客通常不會主動提供其是否注冊營業執照或稅號的信息,導致商家無法有效區分。更復雜的是,即使某人是注冊個體戶,其日常也可能進行與經營無關的消費(如存錢、匯款等),若將此類交易排除在總發票之外,既不合理,又易導致漏開發票,進而面臨高額行政處罰風險。
為此,VCCI建議:凡未主動要求開具發票的個人,一律視為“非經營性個人”,以便企業合規操作,降低執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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