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建議彩禮金額不超過6萬元”的話題登上熱搜榜首,成為2026年全國“兩會”期間備受關注的社會議題。在此之前,2026年2月發布的中央一號文件已明確提出“持續整治農村高額彩禮,加強省際毗鄰地區聯動治理”,為天價彩禮治理定下政策基調。
全國人大代表、廣西貴港市圖書館館長李燕鋒是此次“建議彩禮金額不超過6萬元”的提出者,她同時建議,在制定彩禮限額的同時,對低彩禮結婚的家庭給予創業、就業上的激勵。
在李燕鋒看來,天價彩禮的根源在于人情社會中的攀比、面子心理,這種心理引發彩禮“價格內卷”,讓彩禮金額不斷走高。其在調研中發現,浙江某地一對農民夫妻為兒子娶親,僅彩禮就需28萬,加上“五金”等花費,一場婚禮耗資近四五十萬,幾乎掏空整個家庭積蓄。
“天價彩禮”的治理已討論多年,李燕鋒認為,只有明確統一規定,才能剎住這股不良風氣。她直言,“盡管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但我建議彩禮金額不超過6萬元”。
除了李燕鋒代表的建言,全國人大代表、國網泰興市供電公司六級職員張強也針對農村天價彩禮問題提出建議,主張推廣農村彩禮不超過2萬元的做法。
張強以自己的農村老家為例,當地曾有一樁婚姻險些因18.8萬的彩禮告吹,為破解這一難題,當地村干部與村民共同商議制定村規民約,明確彩禮不超過2萬元,同時劃定紅白喜事宴席、香煙、酒水的消費標準。此舉讓全村一年僅紅白喜事開支就節省約500萬元,切實減輕了村民的經濟負擔,也為農村天價彩禮治理提供了可參考的基層實踐樣本。
代表的相關建言引發全網熱議,網友們對此看法不一。有網友大力支持,認為天價彩禮早已成為婚姻負累,6萬元上限比較適中,能有效遏制彩禮攀比“內卷”之風,減輕普通家庭的結婚負擔;也有人表示懷疑,認為全國統一標準忽略了各地收入水平與婚俗習慣的差異,容易出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將彩禮拆解為改口費、見面禮等名目規避限額,實際執行效果堪憂;還有人表達擔憂,認為硬性給彩禮設上限,可能會影響女方在婚姻中的安全感與選擇權。
代表建議出臺彩禮金額統一限額,若各地據此制定相關規定,這類規定在法律層面的效力如何?
北青網法治研究院副秘書長、北京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魏景峰律師告訴“法度Law”,從法律實施層面來看,人大代表提出的“彩禮金額不超過6萬元”的建議,目前面臨法律依據缺失、執行機制難落地、與現有法律框架銜接不暢等核心問題,現有法律僅對彩禮糾紛作出規制,并未賦予相關部門對彩禮金額設限的權限。
其一,為彩禮設統一上限缺乏明確法律依據。彩禮的法律性質為自愿贈予,在雙方自愿、無脅迫欺詐的前提下,彩禮屬于民間習俗范疇的自愿贈予行為,《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賦予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對彩禮金額設定統一上限的權力。
其二,執行層面存在顯著法律難題。現有法律對彩禮相關糾紛的處理遵循個案認定原則,最高法出臺的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明確,認定“彩禮數額過高”需綜合考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經濟情況、當地習俗等因素,而非采用全國統一標準。
其三,彩禮形式的變相轉化將導致法律監管落空。若強制設定6萬元上限,極易出現彩禮“變相轉移”的情況,如將超出部分轉化為改口費、見面禮、三金等名目。而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節日禮金、日常消費支出、價值不大的禮物等不屬于彩禮范疇,司法機關無法將這些名目納入“彩禮限額”的監管范圍,最終可能導致6萬元上限的規定成為“一紙空文”,甚至加劇彩禮治理的法律難度。
魏景峰認為,“彩禮不超過6萬元”的建議雖契合治理天價彩禮的民心所向,但從法律實施角度來看,目前暫不具備落地的可行性:既與現有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彩禮糾紛裁判規則相沖突,也缺乏實操性的執行機制。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彩禮治理的核心是劃清“合法彩禮”與“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法律邊界,同時依托基層自治實現屬地化的柔性引導,結合法治宣傳與社會保障體系完善,讓彩禮回歸傳統習俗中“禮”的初心。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副主任李紅枝律師向“法度Law”表示,彩禮源于傳統婚姻“六禮”制度,《禮記》記載:“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是以昏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皆主人筵幾于廟。”這一制度早在周代即已成型,到唐代正式寫入《唐律》,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程序。在當代社會,彩禮作為締結婚姻的習俗,本是為表達情感與祝福,為新組建的家庭提供啟動資金,但在部分地區,彩禮異化為一種物質交換,成為締結婚姻的等價物,婚姻反而成為彩禮的附屬,因而衍生出種種社會問題。
李紅枝表示,從法律規則構成來看,法律條文的落地需依托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大要素,對彩禮設限需設立義務性規則并配套相應法律責任。但彩禮收取屬于自然人之間的私法關系,并未違反社會行政管理秩序,更未達到刑事犯罪的程度,顯然無法適用行政、刑事責任加以規制。而在民事領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最高法和地方法院公布的諸多典型案例,已為彩禮糾紛的化解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繼續規定彩禮上限并無必要。
從法律規范實施角度而言,彩禮問題涉及地方民俗,存在顯著的地域差異與個體認知差異,難以制定統一的上限標準。即便結合各地實際分設規定,也會面臨適用主體的界定難題——無論是按戶籍地、經常居住地還是婚姻登記地適用,均易被規避,實際操作難度極大。
李紅枝強調,天價彩禮雖易引發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婚等問題,但解決此類問題的核心并非立法設限,而是引導社會樹立正確的婚姻觀與戀愛觀。婚姻的締結,基礎應是雙方的自愿與情感契合,是情感發展的水到渠成,而非將婚姻當作交易、行“買賣婚姻”之實,唯有如此,才能讓彩禮回歸表達祝福的本質,從根源上化解天價彩禮帶來的社會問題。
(綜合自中國新聞網、極目新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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