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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原告甲公司(化名,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核心訴訟請求為:1. 請求依法判令登記在被告二林某燕(化名)名下的一號房屋50%份額歸被告一陳某輝(化名)所有;2. 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經法院確認的核心事實如下:陳某輝與林某燕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1981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陳某悅(化名),陳某悅系聽力及言語多重一級殘疾人。2014年,二人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時未提及一號房屋的分割事宜。
原告甲公司對陳某輝享有合法到期債權,該債權已經法院A號民事判決確認,但因陳某輝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債權至今未實現。原告發現登記在林某燕名下的一號房屋,系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登記,遂主張該房屋系二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起訴要求確認陳某輝享有50%份額,以便法院強制執行該份額實現債權。
庭審中,被告一陳某輝辯稱,其系案外公司掛名股東,涉案債務并非其實際債務,且一號房屋購房款系女兒陳某悅支付,并非夫妻共同財產,不同意原告訴求。被告二林某燕委托律師答辯稱,一號房屋實際權利人為案外人陳某悅,系借名買房關系:陳某悅的奶奶生前房屋拆遷,將拆遷款全額贈與陳某悅,陳某悅因重度殘疾,辦理購房手續不便,委托母親林某燕代持房屋;購房款由陳某悅全額支付,房屋交付后由陳某悅長期居住使用,房屋相關憑證均由陳某悅保管,并非二被告夫妻共同財產,故原告的代位析產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林某燕提交全套證據佐證借名事實,包括: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證明購房款來源為陳某悅奶奶的贈與)、陳某悅的殘疾人證、陳某悅支付購房款的轉賬記錄及發票、居委會出具的陳某悅實際居住證明等。另查,陳某悅已另案起訴林某燕,要求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其名下,該案已立案受理。
裁判結果
1. 駁回原告甲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2. 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甲公司承擔。
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本案系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核心爭議焦點為:登記在林某燕名下的一號房屋是否為陳某輝與林某燕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告的代位析產請求是否成立。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具體說理如下:
第一,債權人代位析產的前提條件。債權人代位析產的核心前提是,所主張分割的財產系債務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本案中,原告主張一號房屋系陳某輝與林某燕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就該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若無法證明,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房屋權屬的認定與借名事實的采信。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但登記僅為權利外觀,并非絕對的權利歸屬依據。本案中,林某燕提交的證據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以下事實:一是一號房屋的購房款系案外人陳某悅全額支付,款項來源為陳某悅奶奶的贈與;二是陳某悅系重度殘疾人,委托母親林某燕代持房屋、辦理購房手續,符合常理;三是陳某悅長期在該房屋居住使用,房屋相關憑證均由其保管,實際行使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四是陳某輝與林某燕離婚時,未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表明二人主觀上亦不認可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綜上,法院采信借名買房的事實,認定一號房屋的實際權利人為陳某悅,林某燕僅為房屋代持人。
第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合法取得的財產,需具備合法來源及歸夫妻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一號房屋雖登記在林某燕名下,且登記時間在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購房款并非二被告出資,二被告亦無將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條件,故該房屋不屬于陳某輝與林某燕的夫妻共同財產。
第四,弱勢群體權益的保護。陳某悅系重度殘疾人,屬于社會弱勢群體,其財產權益應予以特殊保護。在無證據證明陳某悅將購房款贈與二被告的情況下,認定其為房屋實際權利人,既符合案件事實,也體現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符合公平原則。
綜上,原告主張一號房屋系二被告夫妻共同財產,要求代位析產的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勝訴辦案心得
結合本案辦理過程、法院裁判思路,針對“債權人代位析產、借名買房”這一高頻房產糾紛場景,總結核心勝訴要點、實務維權技巧及風險提示,為類似案件中房屋代持人、實際權利人的維權提供參考。
1. 鎖定核心爭議點,精準抗辯代位析產前提。本案中,專業借名買房律師首要任務是明確“債權人代位析產的前提是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重點圍繞“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財產、實際權利人為案外人”展開抗辯,從根源上否定原告的訴訟基礎,這是本案勝訴的核心關鍵。實踐中,面對債權人代位析產訴求,委托律師精準界定財產屬性,是捍衛權益的第一步。
2. 構建完整證據鏈,佐證借名買房事實成立。北京房屋律師協助當事人梳理并提交全套關鍵證據:一是購房款支付憑證,證明實際出資人為案外人陳某悅;二是拆遷補償協議,證明購房款來源的合法性(奶奶贈與);三是殘疾人證,佐證借名代持的合理性;四是居住證明、房屋憑證保管記錄,證明案外人實際占有使用房屋;五是離婚調解材料,證明二被告未將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完整的證據鏈,是法院采信借名事實、否定夫妻共同財產屬性的核心支撐。
3. 強化弱勢群體權益保護,契合裁判導向。房產糾紛律師當庭重點強調陳某悅系重度殘疾人的特殊身份,主張其財產權益應予以特殊保護,結合“殘疾人無力自行辦理購房手續、接受家人贈與購房符合常理”的事實,增強抗辯的合理性和說服力,契合法院保護弱勢群體的裁判導向,進一步鞏固勝訴基礎。
4. 精準駁斥原告訴求,明確法律適用邊界。房地產官司律師針對原告“房屋登記在婚姻存續期間即屬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重點論證:不動產物權登記僅為權利外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夫妻共同財產需具備“共同出資、共同所有意思”的核心要件,本案房屋無二被告出資,亦無共同所有意思,故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徹底否定原告的法律依據。
最后,若您正面臨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借名買房爭議、房屋權屬認定等問題,切勿盲目應訴或拖延。專業的借名買房律師可協助您梳理證據、界定房屋權屬、制定抗辯策略、參與訴訟維權,幫您守住房屋合法權益。本律師團隊專注于債權人代位析產、借名買房、房屋糾紛類案件多年,擁有豐富的勝訴案例及實務經驗,可全程代理當事人參與訴訟,助力客戶高效維權、捍衛房屋實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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