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3月7日電,美國和以色列2月28日聯合對伊朗發動“先發制人”的軍事打擊,白宮聲稱此舉是為了遏制來自伊朗的“直接威脅”,但一些法律專家表示,根據國際法,美政府方面所列舉的危險并不能成為發動軍事行動的理由。美國圣母大學法學教授瑪麗·埃倫·奧康奈爾認為,根據國際法,美國對伊朗發動軍事行動“毫無正當性”。“法律明確規定,國際爭端應通過和平手段解決,包括談判、調解、國際組織介入。”比利時智庫國際危機研究組織的美國項目高級顧問、美國國務院前法律顧問布賴恩·菲紐肯說,魯比奧及特朗普政府為軍事行動提供的理由存在諸多問題。“美國憑借關鍵軍事支持所帶來的影響力,本可能阻止以色列對伊朗的任何襲擊。”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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