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偷運氧化鋅粉入境被鑒定為固體廢物,五人被判走私廢物罪獲刑,二審改判
吳國雄律師深圳.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 海關及走私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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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被告人:貨主方:劉某某、麥某某與被告人王某某;
保貨方:高某(受“保貨人”指派)
運輸方:張某(約貨車司機)
2017年10月,被告人劉某某、麥某某與被告人王某某相互商議欲從越南購買氧化鋅粉走私入中國境內銷售,并由被告人王某某負責聯系越南貨主“阿某1”(另案處理)提供氧化鋅粉。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高某根據保貨走私過境人員(具體身份不詳)指派,通過被告人張某聯系車輛為被告人劉某某等人拉載該批走私貨物,被告人張某遂邀約駕駛員普某1等人分別駕駛車牌號為云G×××**、云G×××**、云G×××**、云G×××**的四輛大貨車前往河口,于11月27日晚一同前往河口上八字河一私開碼頭裝運走私貨物。同日,保貨走私過境人員還雇請駕駛員王某1駕駛車牌號為云G×××**的大貨車拉運了部分貨物計44.05噸,被告人張某駕駛車牌號為云G×××**的貨車拉運了部分貨物計41.5噸,該兩車貨物均運輸至紅河大道旁個舊市麥某某租用的倉庫內下貨,后由被告人劉某某、麥某某轉至外地交易;其余三輛大貨車于次日上午10時許在上八字河被河口海關緝私民警當場查獲,經過磅,該三車拉載貨物共凈重120.6噸。經對車牌號為云G×××**、云G×××**、云G×××**的三輛貨車拉載貨物取樣鑒定:拉載貨物系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2018年4月11日、6月8日,被告人張某、被告人高某經偵查機關通知后先后主動投案。
一審判決: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三.被告人麥某某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四.被告人高某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五.被告人張某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二審改判情況:(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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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分析:
1、該案五被告人采取繞關方式走私貨物入境,其走私的主觀故意、逃避海關監管的客觀行為都已查明,故屬于走私行為。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對其走私的具體對象不明確的,不影響走私犯罪構成,應當根據實際的走私對象定罪處罰。五被告人走私氧化鋅粉入境,如果氧化鋅粉被鑒定為普通貨物,則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如果被鑒定為固體廢物,則以走私廢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3、走私廢物罪的量刑標準(見下表)。涉案的貨物屬于非危險性固體廢物,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二十五噸以上,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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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審改判的理由:(1)二審法院認定麥某某不是走私犯罪的提議人,也未實施具體的走私核心行為。她在共同犯罪中僅起輔助作用(提供賬戶轉賬、記錄收支、租賃倉庫),依法應認定為從犯。(2)二審法院認定高某系受他人指使邀約他人拉運貨物,在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即認定為從犯),同時,二審法院注意到其具有自首情節(經通知后主動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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