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進一步提升婦女群眾法律素養和依法維權能力,法院聚焦“離婚后婦女財產權益”這一現實議題,結合真實案例為您普法釋理,幫助每一位女性在人生轉折中,懂得如何拿起法律武器,守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喪子母親的權利,賠償金分割,不能少了“她”
李某(女)與陳某(男)原為夫妻,離婚后孩子由陳某撫養。2025年2月,孩子不幸意外身亡,陳某與責任方協商后獲得12萬元賠償款,卻未分給李某。李某遂起訴要求分割。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作為孩子的親生母親,是賠償款的法定權利人。死亡賠償金雖不屬于遺產,但父母作為子女的近親屬,均有權參與分配。考慮到陳某與孩子共同生活更緊密、處理事故付出更多,法院酌定扣除1萬元合理開支后,剩余11萬元由李某分得30%,陳某分得70%。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陳某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義務。
普法小貼士
1.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誰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未直接撫養子女的母親,對子女的賠償金依法享有分割權。
2.在具體分配時,法院會綜合考慮各方與子女的親密程度、共同生活情況、所盡撫養義務的情況等因素,確定分配比例。如果一方盡了較多撫養義務,或者與子女共同生活更緊密,可以適當多分;反之,如果有證據證明一方長期未盡撫養義務,其分配比例可能會相應減少。
家務勞動的價值:你的付出,法律看得見
張某某(男)與李某(女)離婚時僅處理了子女撫養問題,未分割夫妻共同房產。后張某某起訴要求分割房產,主張首付款和房貸均由其個人支付,李某未作物質貢獻,應少分或不分。法官向雙方釋明:李某在家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家務勞動具有經濟價值,與資金出資一樣都是對家庭的貢獻。經調解,雙方協商確認房屋價值,最終達成協議:房屋歸張某某所有,張某某向李某支付房屋分割補償款,剩余房貸由張某某自行償還。
普法小貼士
1.家務勞動是有價值的,它不僅是家庭和諧運轉的關鍵,也為另一方在外打拼提供了堅實后盾。法律通過規定家務勞動補償的方式,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對付出者的權益予以保護。
2.離婚時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仍可單獨起訴要求分割。
3.在離婚訴訟中,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的,有權向另一方提出家務補償請求。這一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中明確提出,不能在離婚后單獨起訴主張。
4.法院確定補償數額時,會綜合考慮負擔義務投入的時間和精力、對雙方的影響、給付方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
離婚后婦女財產權益維權途徑
當離婚后自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時,女性可通過以下合法途徑維權,全程可尋求專業機構的幫助和支持:
1.協商溝通:與對方就賠償款分割、財產分割等事宜先行協商,達成書面協議,明確履行時間和方式;
2.法院訴訟:協商不成的,收集相關證據向被告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依法分割財產;
3.婦聯求助:向當地婦聯反映情況,婦聯將為婦女提供維權指導、心理疏導、調解協調等幫助;
4.法律援助:經濟困難的婦女,可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免費法律援助,由專業律師代理訴訟;
5申請執行:法院判決或調解生效后,對方拒不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支付款項、配合辦理財產過戶等。
離婚后婦女財產權益的核心保障
離婚后,婦女的財產權益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保護:
法定繼承權/分割權:作為近親屬,不因離婚喪失對子女意外死亡賠償金、遺產的法定權利;
共同財產分割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房產、車輛、投資收益等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有權依法分割,家務勞動價值被充分認可;
補償請求權: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家務勞動補償;
無過錯方損害賠償權:若對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撫養費追償權:離婚后約定的子女撫養費未按時支付的,針對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由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作為法定代理人,以子女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未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履行支付義務。子女成年并能夠獨立生活的,曾直接撫養子女至成年的另一方有權作為原告,直接向對方主張欠付的撫養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等情形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條:夫妻雙方離婚后,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向男方請求補償,男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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