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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和諧是社會穩定的基石。多年來,江蘇法院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用心、用情審理好各類家事糾紛案件,持續加強對婦女、兒童、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司法保護力度,充分發揮家事審判定分止爭、情感治愈的功能,以家事“小切口”書寫和諧“大文章”,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因此,省法院與省婦聯聯合發布2025年度家事糾紛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示范與引領功能,推動形成愛國愛家、相親相愛、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會主義家庭文明新風尚。常熟法院案例《依法阻止藏匿子女行為,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入選。
依法阻止藏匿子女行為 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基本案情
柯某與陸某育有一子小柯。柯某夫婦婚后經常為瑣事爭吵,夫妻感情逐漸冷淡。在小柯2個月大時,陸某帶小柯回到娘家居住,夫妻開始分居。分居期間,陸某以各種借口阻撓柯某探望小柯,兩年多來柯某僅在當地派出所民警的陪同下見過小柯3次。2024年底,陸某帶著小柯搬離了娘家。柯某無從知曉新居住地點,通過微信與陸某多次溝通探望事宜未果,柯某遂申請法院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禁止陸某侵害其監護權。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柯某與陸某作為小柯的父母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雙方雖已分居,但仍應就小柯的撫養、探望等事宜理性協商,任何一方均不得侵害另一方的監護權。案涉微信聊天記錄反映柯某多次要求探望小柯,但陸某百般推脫、不當限制,后攜子搬離原住所且未告知柯某,致使柯某無法行使監護權,對親子關系及小柯的身心健康均造成損害。法院遂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禁止陸某對柯某的監護權進行侵害,同時確定陸某先在規定時間將小柯帶至法院家事審判中心,由柯某到場探望,之后再由陸某定期將小柯送至柯某處進行探望。
法官說法
夫妻分居或者離婚訴訟期間,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往往成為雙方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甚至會出現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現象。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另一方的監護權,還嚴重損害未成年子女作為獨立個體在家庭關系中享有的基本人格利益。人格權侵害禁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的一項旨在制止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的侵害人格權違法行為的創新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夫妻一方的申請向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另一方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將預防與救濟相結合,避免侵害人格權行為可能造成的不可逆轉的損害,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案中,法院在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的同時,為確保禁令落地見效,采取先由法官陪同探望后由當事人自行探望的方式,實現從“司法適當干預”到“家庭自治回歸”的良性過渡,彰顯了柔性司法的人文關懷。
供稿|民一庭(少家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趙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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