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不負,此戰成碩
在肺栓塞相關保險條款約定“反復肺栓塞需安裝下腔靜脈濾網”作為賠付條件,而被保險人因病情危重,未實施濾網植入術,反而接受了風險等級更高、創傷性更強的肺動脈血栓抽吸術(肺抽栓術),保險公司以“未按約定安裝濾網”為由拒賠,引發理賠爭議。本文解析源引道通風控團隊經手的相關司法裁判案例。我們以舉輕以明重的當然解釋為核心,結合醫學專業標準、保險理賠原則、法律解釋規則與司法裁判邏輯層層遞進,闡述并論證肺抽栓術的實施是否足以覆蓋條款約定的濾網植入術?被保險人的病情嚴重程度超條款預設標準,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付責任?以此作謹望各位保險、醫學、法律同行帶來啟發的同時不吝指正。
第一層
醫學專業維度——肺抽栓術與濾網植入術的風險等級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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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腔靜脈濾網植入術的醫學定位
下腔靜脈濾網植入術是預防性、低風險微創手術,其核心作用為“攔截血栓、預防復發”,并非直接清除血栓、治療急性肺栓塞。該手術在DSA或超聲引導下完成,操作創傷小、并發癥發生率低,僅適用于抗凝禁忌或反復肺栓塞的預防性治療,無需面對血栓直接清除的高風險操作 。
(二)肺動脈血栓抽吸術的醫學定位
肺抽栓術是治療性、高風險介入手術,針對急性高危、中高危肺栓塞,通過導管直接進入肺動脈破碎、抽吸血栓,快速解除血管梗阻。該手術需直面肺動脈內血栓,面臨血管損傷、大出血、血栓脫落加重栓塞、血流動力學崩潰等致命風險,僅用于病情危重、危及生命的患者,是醫學上公認的更高級別、更具創傷性的治療手段 。
(三)醫學層面的“輕重”結論
從手術目的、創傷程度、風險等級、適用病情來看:濾網植入術(輕)= 預防性低風險操作;肺抽栓術(重)= 治療性高風險操作。被保險人實施肺抽栓術,意味著其肺栓塞病情已達高危、危及生命程度,遠重于僅需預防性安裝濾網的反復肺栓塞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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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層
法律解釋維度——舉輕以明重規則的適用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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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然解釋的核心法理
刑法中“入罪舉輕以明重,出罪舉重以明輕”的邏輯內核,可轉化為保險理賠的“保障范圍舉輕以明重”:若較輕的保險事故、較低風險的治療手段已達賠付標準,則更嚴重的病情、更高風險的治療手段當然應當賠付,此規則非常契合保險“合理期待原則”與“誠信原則”。
(二)本案中舉輕以明重的推理鏈條
1. 條款約定(輕):反復肺栓塞→安裝下腔靜脈濾網→賠付;
2. 客觀事實(重):急性高危肺栓塞→實施肺抽栓術(風險、創傷、病情均重于濾網植入術);
3. 當然推導:低風險的預防性手術可獲賠,高風險的救命性手術更應獲賠。
(三)排除機械文義解釋的合理性
保險條款約定“安裝濾網”,本質是對“肺栓塞嚴重程度”的間接判斷標準,而非唯一賠付條件。若機械適用文義,將導致“病情越重、治療越危險,反而無法獲賠”的荒謬結果,違背保險合同“保障重大疾病風險”的核心目的 。
第三層
保險原則維度——合理期待與不利解釋的雙重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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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
投保人購買肺栓塞相關保險,其合理期待為“嚴重肺栓塞獲得保障”,而非“僅接受特定低風險手術才能獲賠”。被保險人因病情危重實施肺抽栓術,完全符合投保人對“重大疾病保障”的合理期待,保險公司不得以條款文字限縮保障范圍 。
(二)不利解釋原則的適用
案涉條款為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對“治療方式”的約定存在歧義。根據《保險法》第30條,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保險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即認定“肺抽栓術屬于條款約定的肺栓塞嚴重情形” 。
(三)格式條款效力的否定
條款將賠付限定于“安裝濾網”,屬于不合理限制被保險人治療選擇權的格式條款,排除了危重患者接受更高級別治療的獲賠權利,根據保險法19條魚民法典第497條相關規定,該限制內容應認定為無效,不得作為拒賠依據。
第四層
司法裁判維度——類案裁判規則的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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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類案件的裁判共識
司法實踐中,法院普遍認為:保險條款約定的治療方式,不得排除更高級別、更先進的治療手段。如“約定開胸手術,實際實施微創介入手術獲賠”“約定特定化療方案,實際實施高級靶向治療獲賠”等類案,均采納“舉輕以明重”規則,否定保險公司以治療方式不符的拒賠理由 。
(二)本案的裁判邏輯契合
本案中,肺抽栓術的風險等級、病情危重程度均高于濾網植入術,與“微創替代開胸、高級治療替代常規治療”的類案邏輯一致。法院應參照類案規則,認定被保險人的治療行為符合保險責任范圍,判令保險公司賠付。
第五層
刑法解釋規則在保險合同中的可適用性與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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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醫學風險等級、法律解釋規則、保險法原則到司法裁判共識,形成完整的層級化論證體系:肺抽栓術作為比濾網植入術更重的治療手段,對應更危重的肺栓塞病情,依據舉輕以明重的當然解釋規則,應當認定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以“未安裝濾網”為由拒賠,既違背醫學常識,也違反保險法基本原則,法院應依法支持被保險人的賠付請求,實現保險保障的實質公平。
附:刑法解釋規則在保險合同中的可適用性與邊界(保險法律研究進階版)
核心歸類:刑法論理解釋包含體系解釋、目的解釋、限縮解釋、擴大解釋、當然解釋、反對解釋、補正解釋,本次結合保險合同實務核心適用類型整合入表;文義解釋為基礎解釋方法,類推解釋為絕對禁止類型,單獨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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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律要素補充:
論理解釋的適用邏輯:在保險合同解釋中,文義解釋是前提,論理解釋僅能在文義解釋的范圍內展開,所有論理解釋的結論均不得超出條款用語的最大文義邊界,否則構成類推解釋(絕對禁止)。
擴大解釋的保險法特殊要求:與刑法中擴大解釋可適用于定罪量刑不同,保險合同中僅能對有利于被保險人的條款(責任條款、抗辯條款) 作擴大解釋,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一律禁止擴大解釋,這是由保險法疑義利益歸被保險人的核心規則決定。
刑民解釋的目的分野:刑法解釋的核心目的是限制國家刑罰權、罪刑法定,保險合同本質屬于民法范疇,其解釋的核心目的是平衡利益、保護被保險人、分散風險,因此所有刑法論理解釋規則適用于保險合同時,均需以保險法的立法目的為最終導向,不得背離。
法秩序統一性的把握:同一法律術語(如故意、過失、逃逸)的基礎文義遵循刑民統一,但適用標準可結合保險場景調整(如保險中對「過失」的認定標準低于刑法,對「逃逸」的認定需兼顧民事公平)。
保險經紀人服務核心要點:上述連帶責任場景均需針對性保險方案兜底:除了人身險合同常見方案之外,如共同侵權、勞務派遣場景適配雇主責任險、職業責任險;掛靠經營適配商業三者險 + 統籌險;連帶保證適配相應責任保險。經紀人可精準梳理場景風險,設計 “保險組合 + 協議追償條款”,規避全額賠付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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