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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飛云
3月13日,深交所公布了對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簽字注冊會計師丁亞軒、梁濤、張全成、魯校鋼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本次處分依據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4 號)查明的事實作出。經查,中興財光華在擔任弘高股份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機構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一是為弘高股份出具的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弘高股份該期間年度報告虛增收入、利潤等,中興財光華對應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及帶持續經營重大不確定性段落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二是在審計工作中未勤勉盡責,存在未就工程項目結算時點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未充分識別涉訴事項對壞賬準備的影響,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的問題。
丁亞軒、梁濤為弘高股份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張全成、魯校鋼為 2021 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四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因此深交所對中興財光華會計所及丁亞軒、梁濤、張全成、魯校鋼均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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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弘高創意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機構,住所:北京市西城區;
丁亞軒,北京弘高創意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2019年、2020 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
梁 濤,北京弘高創意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2019年、2020 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
張全成,北京弘高創意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
魯校鋼,北京弘高創意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以下簡稱北京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4 號)查明的事實,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中興財光華)、丁亞軒、梁濤、張全成、魯校鋼在為北京弘高創意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高股份)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財務報表提供審計服務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中興財光華為弘高股份出具的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經查明,弘高股份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報告虛增收入、利潤等,存在虛假記載。中興財光華為弘高股份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財務報表提供審計服務,對弘高股份 2018 年、2019 年年度財務報表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對弘高股份 2020 年、2021 年年度財務報表出具了帶持續經營重大不確定性段落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中興財光華出具的上述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弘高股份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為丁亞軒、梁濤,2021 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為張全成、魯校鋼。
二、中興財光華在弘高股份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中未勤勉盡責
(一)未就工程項目結算時點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弘高股份在 2018 年 6 月發布《關于會計估計變更的公告》,對應收款項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由主要依據賬齡分析法,變更為按信用風險特征組合分別適用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等方法,其中,劃分不同信用風險特征組合的主要依據是工程項目結算時點。在弘高股份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工作中,中興財光華確定工程項目結算時點的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應對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準確性風險相關的控制測試、實質性程序存在缺陷。控制測試方面,中興財光華未充分識別確定結算時點的控制活動,對弘高股份“準確計提壞賬準備”的內控有效性結論缺乏充分依據;實質性程序方面,在檢查工程項目最終結算資料、測試最終結算資料完整性等審計程序中存在缺陷。
(二)未充分識別涉訴事項對壞賬準備的影響
根據(2018)吉 0621 民初 1755 號民事判決書,2018 年 8 月,法院對弘高股份下屬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高裝飾)與長白山保護開發區騰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龍房地產)承攬合同糾紛一案立案,案涉《漫江一期一標段別墅精裝工程合同》(以下簡稱漫江一期項目)合同金 額 35,322,667.39 元 , 弘 高 裝 飾 起 訴 請 求 支 付 工 程 款6,901,799.53 元,2020 年 11 月,法院判決騰龍房地產應當給付弘高裝飾工程款 1,204,513.14 元。弘高股份在 2018 年至 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附注中已披露漫江一期項目訴訟標的金額和訴訟進展,在弘高股份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工作中,中興財光華未充分識別訴訟事項對漫江一期項目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的影響。
(三)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
在弘高股份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工作中,中興財光華未按照審計計劃針對“與債務人發生糾紛”“賬齡較長”等應收項目進行抽樣發函;2019 年未對部分函證異常情形保持合理懷疑;2019 年至 2021 年審計底稿中,對未顯示發件地址的回函未按照審計計劃打印回函行程單,未見核對回函發件地址與實際被詢證單位地址是否相符的工作記錄,中興財光華未對函證過程保持有效控制。
中興財光華在為弘高股份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財務報表提供審計服務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丁亞軒、梁濤作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張全成、魯校鋼作為 2021 年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中興財光華的上述行為違反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 年修訂)》第 1.4 條、第 12.1.2 條、第 12.1.3 條、第 12.1.4 條、第 12.3.3 條的規定;丁亞軒、梁濤的上述相關行為違反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第 1.4 條、第 2.25 條的規定;張全成、魯校鋼的上述相關行為違反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 年修訂)》第 1.4 條、第 12.1.2 條、第 12.3.3 條的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 16.5 條和《股票上市規則(2022 年修訂)》第 13.2.3條的規定,經本所自律監管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
一、對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丁亞軒、梁濤、張全成、魯校鋼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于中興財光華、丁亞軒、梁濤、張全成、魯校鋼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誠信檔案。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6 年 3 月 5
公開資料顯示,弘高股份2014年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碼002504,2023年8月21日因公司股票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1元,被深交所實施交易類強制退市。同年12月27日,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12號),揭露公司2015-2022年連續8年財務造假,通過虛構工程項目合同等方式虛增收入利潤。作為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報審計機構及直接負責人,中興財光華會計所及上述4名注會于2025年4月受到北京監管局的行政處罰。其中,中興財光華被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 462.26 萬元,并處罰款 924.53 萬元;丁亞軒、梁濤被警告并處罰款 40 萬元,張全成、魯校鋼被警告并處罰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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