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寧市首例“百噸王”案件開庭宣判,冶某某因危險作業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這是西寧市首例“百噸王”涉刑案件,標志著治超工作從行政懲戒邁向刑事追責。這起由省交通綜合執法海東干線支隊大通大隊聯合公安部門查處、大通縣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大通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百噸王”案件最終以刑事處罰向交通運輸領域貨運車輛嚴重超限超載行為“亮劍”而畫上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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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3日,冶某某駕駛六軸重型半掛牽引車拉運煤粉,在G227張孟公路被聯合執法查獲。經稱重,車貨總重114.15噸,限載49噸,超限65.15噸,超限率高達132.96%。執法人員現場監督卸貨65.49噸,徹底消除安全隱患。經查,冶某某此前曾兩次實施百噸級超載,一次已被處罰并責令整改,但其拒不改正,還擅自改變車輛載重參數,存在引發重大事故的現實危險,最終被依法追究刑責。
為維護執法權威,捍衛法律尊嚴,省交通綜合執法海東干線支隊大通大隊執法人員根據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認為冶某某所駕駛車輛應核載49噸,實際車貨總質量114.15噸,超限65.15噸,超限率高達132.96%,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同時,在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發現冶某某此前曾兩次實施百噸級超載,一次已被處罰并責令整改,但其拒不改正,還擅自改變車輛載重參數,存在引發重大事故的現實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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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綜合執法海東干線支隊大通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及《青海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制度》第四條,在規范開展執法工作、固定相關證據的前提下,依法將冶某某涉嫌危險作業罪的全部材料移送至大通縣公安機關與大通縣檢察機關。大通縣公安機關對案件開展全面偵查、進一步固定證據后,將案件移送大通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大通縣檢察院經細致審查,認定冶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冶某某在從事車輛貨運過程中,擅自修改車輛載重參數及外觀,先后三次違規超出荷載重量運輸貨物,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因案件事實清晰、證據確鑿充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在此,也鄭重提醒所有貨運從業者:須知法律如巍峨高山,不容絲毫冒犯。超限運輸可不是能多賺點小錢的“如意算盤”,實則是將自身與他人生命安全置于極度危險境地的“玩命行徑”。任何妄圖逃避監管的投機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請時刻緊繃安全之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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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青海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海東干線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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