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鋮律師自2021年開始執業,核心執業領域為刑事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其曾成功承辦某疑難刑事案件,推動案件發回重審,最終公訴機關撤回起訴;還在畢某非法儲運爆炸物品案中,憑借專業分析讓畢某獲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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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背景
王鋮律師于1972年12月5日出生,有著豐富的職場經歷。1980年入學,1989年就讀職業高中,1992年畢業后正式開啟職場歷程。1993年自主創辦機電貿易公司,穩健經營15年;2008年入職遼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他決心突破自我,重新出發,潛心鉆研學習法律,開始從事法律工作。2017年備戰法律職業資格考試,2019年順利通過,2021年正式成為遼寧海之納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律師,執業證號為1211xxxxxxx42669,服務地區為遼寧省遼陽市,律所聯系地址位于遼陽市白塔區青年大街38號襄元堂4樓。從2012年開始從事法律工作至今,他累計承辦案件數百件,具備深厚的實務積淀。
職務與專長
王鋮律師身兼數職,他是遼陽市律協刑委會委員,遼陽律協懲戒委委員,同時還是遼陽地區大型企業的法律顧問,遼寧海之納律所合伙人、刑事辯護團隊負責人。他擅長的領域較為廣泛,包括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離婚、遺產糾紛案件等,在刑事和婚姻家庭案件領域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
執業成果
2021年執業之初,王鋮律師便成功承辦某疑難刑事案件,推動案件發回重審,2022年該案獲公訴機關撤回起訴,充分彰顯了他扎實的專業功底。同年,他辦結的多起刑事案件、遺產繼承案件因成效突出,贏得當事人高度認可并獲贈錦旗,還成功辦理一件不起訴案件。2023年,他聚焦民事案件辦理,憑借嚴謹負責的執業態度再次獲當事人贈旗致謝。2024年,他履職成效顯著,成功為三位當事人爭取到不起訴決定,兩度獲贈錦旗;同年成為黨員積極分子,系統研習黨的理論知識,深化對“為人民服務”宗旨的職業認知。2025年,他持續精進專業能力,不僅成功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決定書,還妥善處置一起疑難交通事故案件并獲贈錦旗;同年光榮成為預備黨員,以更高標準踐行執業律師的責任與使命。
經典案例:精析司法解釋溯及力,智護礦工合法權益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畢某任遼陽市某鐵礦礦長、安全員,負責鐵礦井下爆破、開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份,某鐵礦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擅自安排畢某與其他員工在礦區斜井內打川兒,用于儲存生產作業當日爆破剩余的炸藥和雷管。畢某按照高某的安排,將每次買回來的炸藥和雷管讓工人運到井下兩個川內儲存,未按規定將未使用完的炸藥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務隊爆破物品倉庫。2008年某鐵礦停產,對企業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內的爆炸物品,未登記造冊,也未報所在公安機關組織銷毀。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礦區作業時,發現雷管367枚,畢某因非法儲運爆炸物品的行為被刑事拘留。
受理該案后,王鋮律師深入了解案情,發現該案存在不起訴情節。一方面,畢某的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時效。依據畢某本人及相關嫌疑人的口供筆錄可以確定,畢某于2008年5月22日離開遼陽市某鐵礦,此后再未參與該鐵礦的違法犯罪活動,其本人亦沒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至2023年5月22日,時間已經過去了15年。故,公安機關于2023年10月3日發現該案時,畢某曾經參與過的違法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時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應當對嫌疑人畢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另一方面,畢某的非法儲運行為發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為時司法解釋,法釋2001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儲運”,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而為其存放的行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的爆炸物而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義上的非法儲運行為,可能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畢某實施儲存爆炸物行為時,系因從事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按照當時的司法解釋不構成犯罪。最終,畢某無犯罪事實,決定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在這起案件中,王鋮律師展現出了其在刑事案件辯護中的專業能力。他能夠精準把握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從追訴時效和行為時的法律規定等方面進行深入分析,為當事人爭取到了合法權益,體現了他在刑事辯護領域的專業性和責任感。
綜上所述,王鋮律師憑借豐富的職場經歷和多年的法律實踐,在多個領域積累了深厚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辦案經驗。他在刑事案件、婚姻家庭案件等領域的出色表現,以及在具體案例中展現出的專業能力,都充分證明了他是一位值得信賴的律師。他在執業過程中,始終秉持“守護公平正義”的初心,以更高的標準踐行著執業律師的責任與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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